智慧局於2021年施行「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將於2025年1月2日屆期,為滿足申請人儘速獲准專利之需求,以利其專利布局,經評估現有審查量能,擬修正本方案並再次試行至2026年12月31日。
為銜接現行方案以維持運作持續穩定,此次修正方案僅調整試行期間,其餘內容及意願書均維持不變。以下摘錄該方案之相關訊息:
一、適用對象
同一申請人之前瞻科技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智慧局通知將進行實體審查後,尚未接獲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者。
二、前瞻科技之範圍
此方案所稱前瞻科技,指幹細胞再生醫學、醫療照護資訊學、Micro LED顯示器、量子點太陽電池、神經網路、量子資訊、量子電腦、3nm半導體製程、晶片封裝探針精密化、轉角雙層石墨烯、第三代半導體材料、人工智慧、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3D列印、
第五代行動通訊技術,及其他由審查人員依個案具體判斷之技術。
三、實施方式
(一)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人員得依職權通知面詢:
1. 審查人員初步判斷為前瞻科技相關申請案,經洽申請人有說明技術內容之意願。
2. 申請人提出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意願書,且申請案原則上在10件內者,經審查人員判斷符合本方案。
(二) 申請人提出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意願書後,經審查人員判斷不符合此方案者,審查人員將以電話通知申請案以一般審查程序續行審查。
(三) 面詢時,申請案之發明人、申請人或其受雇人等發明技術相關人員應出席,並向審查人員說明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其無法出席時,可依智慧局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規定進行遠距視訊面詢,自行選定適當處所與智慧局建置的會議系統連線,直接與審查人員進行視訊面詢。
(四) 面詢紀錄應記載面詢之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及審查所需之申請案相關技術或事項,但申請人表明為其商業機密或營業秘密者不予記錄。
資料來源:公告修正「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並自114年1月3日起再次試行,智慧局,2024年12月20日。
<https://www.tipo.gov.tw/tw/cp-85-987862-e7c51-1.html>
為銜接現行方案以維持運作持續穩定,此次修正方案僅調整試行期間,其餘內容及意願書均維持不變。以下摘錄該方案之相關訊息:
一、適用對象
同一申請人之前瞻科技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智慧局通知將進行實體審查後,尚未接獲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者。
二、前瞻科技之範圍
此方案所稱前瞻科技,指幹細胞再生醫學、醫療照護資訊學、Micro LED顯示器、量子點太陽電池、神經網路、量子資訊、量子電腦、3nm半導體製程、晶片封裝探針精密化、轉角雙層石墨烯、第三代半導體材料、人工智慧、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3D列印、
第五代行動通訊技術,及其他由審查人員依個案具體判斷之技術。
三、實施方式
(一)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人員得依職權通知面詢:
1. 審查人員初步判斷為前瞻科技相關申請案,經洽申請人有說明技術內容之意願。
2. 申請人提出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意願書,且申請案原則上在10件內者,經審查人員判斷符合本方案。
(二) 申請人提出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意願書後,經審查人員判斷不符合此方案者,審查人員將以電話通知申請案以一般審查程序續行審查。
(三) 面詢時,申請案之發明人、申請人或其受雇人等發明技術相關人員應出席,並向審查人員說明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其無法出席時,可依智慧局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規定進行遠距視訊面詢,自行選定適當處所與智慧局建置的會議系統連線,直接與審查人員進行視訊面詢。
(四) 面詢紀錄應記載面詢之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及審查所需之申請案相關技術或事項,但申請人表明為其商業機密或營業秘密者不予記錄。
資料來源:公告修正「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並自114年1月3日起再次試行,智慧局,2024年12月20日。
<https://www.tipo.gov.tw/tw/cp-85-987862-e7c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