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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化妝品相關發明之書面敘述要求

2024.01.25

韓國於2023年5月公布化妝品相關發明之審查基準,以期增加審查之可預測性及品質。本次公布的審查基準主要的調整,除對特定類型化妝品相關發明的可專利性提供更詳細說明,並聚焦於對書面敘述 (written description) 之要求,即指可實施性 (enablement)。

韓國審查委員對於判斷請求項之保護範圍是否受說明書充分支持非常嚴格,且常傾向將保護範圍限制於已揭露的操作實施例 (working examples)。對於部分類型的發明,韓國專利局也制定須遵循的特定規則, 韓國專利局對於化妝品相關發明也有類似要求,新審查基準針對韓國專利法中三類化妝品相關發明的書面敘述要求提供更多細節,摘錄如下:
 

  1. 功能性化妝品指的是藉由對皮膚或毛髮產生的生物化學或物理效果,提供特定功能之化妝品,例如改善皮膚色澤、減少皺紋或掉髮之化合物。對於此類發明,除非其功能性之實用及效能 (functional usefulness/efficacy) 在申請案提出前就已被證實,否則說明書需涵蓋特定且具體的測試範例,以證明其功能性之實用及效能,或涵蓋足以確立其功能性之實用及效能的詳盡描述。審查基準也針對「抗老 (anti-aging)」功能性化妝品的可實施性標準有更明確的界定。由於許多生物機制都能達到抗老目的,「抗老」一詞也就可被廣泛解釋為應用於人體上的很多不同效用及功能。涵蓋淡化皺紋、亮膚  等,但保濕的操作實施例不一定足以支持請求項使用「抗老」一詞,韓國專利局在審查基準中明確規定,僅僅提供具前述效果之操作實施例無法滿足抗老功能性化妝品相關發明(即請求項使用「抗老」一詞)的可實施性要求,因為抗老一詞的涵義不只是淡化皺紋、亮膚、保濕。若因無法滿足可實施性要求而被核駁,可考慮將抗老一詞替換成其他更具體的詞彙,並確保其功效是受操作實施例支持的。說明書中描述效用時也應提供客觀數據。
  2. 自然化妝品指的是含有動物或植物成分的化妝品,或是原料來自於動物或植物的化妝品。若一項自然化妝品相關發明含有的自然物質難以取得,說明書中應記載該自然物質的學名及來源。若以自然物質的萃取物或部分作為活性成分,說明書中應敘述此活性成分的製造方法。
  3. 利用生物科技的化妝品,指的是使用原料源自核酸片段 (nucleic acid fragments)、蛋白質、酵素、微生物組 (microbiomes)、細胞等有機體,或是以人工方式改造有機體的功能而得。對於利用生物科技的化妝品相關發明,取得起始原料的方法、實施發明的特定手段/方法,以及可證明其效果的實驗結果,都應記載在說明書中。若化妝品化合物中包含的核酸序列具有10個或更多的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具有4個或更多的胺基酸,則序列表必須涵蓋於說明書中,且以電子形式作為申請案附件。若化妝品化合物中包含微生物,除非是在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取得之微生物,否則必須在提出申請案前完成寄存,且在說明書中提及寄存,寄存相關文件須作為申請案附件。

資料來源:KIPO Clarifies Written Description Requirements for Cosmetic Inventions, Kim & Chang, January 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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