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1條即開宗明義地表示專利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進一步而言,專利法的基本法理就是所謂的「以公開技術換取排他權。不過專利權人對於侵權之人固得依專利法第96條請求排除侵害;但專利法所提供的「排他權」,並未保障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而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情形。對此,早期實務見解(改制前的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914號判決)即言近旨遠的表示,事業在專利權受侵害時,常會藉由發函的方式來表明專利權受到侵害的情形,一般來說這就是典型的排除專利權侵害的行為。但如果事業是基於競爭目的,以寄發警告函的方式使對手的交易相對人心生畏懼,而拒絕與其交易,將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情形,則非專利法所保障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而有牴觸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