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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法院判決植物新品種核准程序中穩定性測試地點的確定之事

2024.07.25

某公司是名稱為「農麥168」的小麥植物新品種申請的申請人。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於2020年12月19日作出「複審決定2020年第21號」《關於維持<農麥168品種實質審查駁回決定>的決定》(即被訴決定),維持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於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駁回「農麥168」植物新品種申請的實質審查駁回決定。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要理由包括:品種保護辦公室駁回涉案申請係依據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測試(南京)分中心(下稱南京分中心)出具的植物品種穩定性 (DUS) 測試報告,該測試報告的測試地點在南京,屬於長江中下游冬麥品種類型區。涉案申請和其測試的近似品種「淮麥21」適宜生長生態區均為黃淮冬麥南片水地品種類型區。因此,選擇南京作為測試地點是錯誤的,南京分中心出具的DUS測試報告不具備客觀性和科學性。被訴決定迴避關於測試地點錯誤的問題,據此作出的實質審查駁回決定並沒有事實依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22年11月15日作出行政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命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0月23日作出: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之行政判決;二、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之判決。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申請品種權保護的品種類型及其生態區與測試地點的選擇關係密切。在品種權申請說明書中記載的培育地、適於生長的區域、環境等,對測試地點的確定通常具有重要影響。DUS測試地點的確定應根據申請人在說明書中對品種適於生長的區域、環境等的記載,結合品種類型及育種過程和方法綜合作出認定,以能夠保證品種的性狀得到充分表達為標準。本案中,品種保護辦公室選擇南京分中心作為測試機構,測試地點的確定並無不當。主要理由摘錄如下:

第一,申請人申請品種權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的說明書中應當說明申請品種適於生長的區域、環境、栽培技術,以及選擇的近似品種及理由,說明書的內容是確定DUS測試地點的基礎。
  1.植物品種性狀的表達受到種植區域、環境及栽培技術的影響,在品種適於生長的區域、環境進行測試是保證測試結果客觀、公正的基礎。根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審查機關主要依據申請文件和其他有關書面材料進行實質審查。
  2.依據「農麥168」品種權申請求書和說明書中記載之育種背景可知,主要培育地為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適於生長區域或環境為適宜黃淮南片麥區早熟種植。因此,綜合涉案申請請求書和說明書的記載,「農麥168」適於生長的區域或環境包括江蘇省淮河以北的部分地區,基於其培育地的記載,能表達該品種特徵特性的區域也不排除淮河以南的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
  第二,測試地點的確定應當以保證品種的性狀得到充分表達為標準。選擇南京分中心作為測試機構是否保證「農麥168」的性狀得到充分表達,可透過其與近似品種的種植表現進行進一步佐證。
  1.「農麥168」在南京分中心進行兩個完整生長週期的測試,且「農麥168」品種的性狀得到充分表達,可認定測試地點的選擇並無錯誤。
  2.近似品種「淮麥21」在南京分中心經過兩個完整生長週期的測試,各生長發育階段正常,性狀描述表顯示36個基本性狀均能夠在合理範圍進行表達,在兩個生長週期測試性狀的表現一致。「農麥168」與「淮麥2」生長生育過程表達的性狀均未出現受測試地點影響的情況,均得到充分表達,進一步說明確定南京分中心作為測試機構,測試地點的確定,並無不當。

資料來源:植物新品种授权程序中DUS测试地点的确定,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法庭,2024年7月4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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