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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局AI發明人公聽會

2023.04.20

美國專利局將於2023年4月25日舉行AI發明人身份公聽會,本次公聽會的目的是從廣泛的利害關係人中獲取公眾意見,就當前AI技術和可能因AI引起的發明人身份問題徵求意見。以下為問題清單:

 

1. 目前在發明創作過程中如何使用包括機器學習在內的AI,請提供具體的例子。如果這些貢獻是由自然人做出的,其中由AI作出的任何一個貢獻是否足夠重要,以至於能成為共同發明人?

2. 在發明創作過程中使用AI與使用其他技術工具有何不同?

3. 如果一個AI對一項發明的貢獻與一個自然人相同,會被認為是共同發明人,那麼這項發明在目前的專利法下是否可以取得專利?例如:
     a. 從美國專利法的角度來看,是否可以將35 U.S.C. 101和115解釋為僅要求列出自然人身份的發明人,因此針對涉及AI貢獻的發明案,只要在該發明案中不將AI列為發明人,該發明案就可以取得專利?
     b. 從涉及發明人身份和共同發明人身份的判決角度來看,包括構思的要求,是否足以支持僅要求列出自然人身份的發明人,因此針對涉及AI貢獻的發明案,只要在該發明案中不將AI列為發明人,該發明案就可以取得專利?
     c. 自然人發明人的數量是否影響上述問題的答案?

4. 在AI與共同發明人對發明做出同等貢獻的情況下,是否會引起任何重大的所有權問題?例如:
     a. 所有權是否僅歸自然人發明人,或是創建、訓練、維護或擁有AI的人也擁有所有權?使用其資訊來訓練AI的人又該如何?
     b. 是否存在AI產生的貢獻不屬於任何個體所有,因此成為公共領域的情況?

5. 美國專利局是否需要擴大現有的發明人身份指南,以應對AI對發明做出重大貢獻的情況?如何評估貢獻的重要性?

6. 美國專利局是否應要求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案中解釋關於AI對發明做出的貢獻?如果是,如何落實?何種程度的貢獻應被揭露?AI對發明所做出的貢獻,是否應該與其他(即AI)電腦系統所做出的貢獻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7. 美國專利局應該採取哪些額外措施,以進一步激勵AI技術促進的創新(即機器學習或其他電腦技術在發明創作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創新)?

8. 美國專利局應該採取哪些額外措施,以減輕AI技術促進的創新可能帶來的損害和風險?在創新生態系統中,美國專利局如何促進《AI權利憲章藍圖 (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和《AI風險管理框架 (AI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中提出的最佳實務?

9. 對於美國發明人法,應考慮哪些法規變更,這些法規變更會帶來什麼後果?例如:
     a. 是否應該讓AI有資格被列為發明人? AI被列為發明人有助於促進和激勵創新嗎?
     b. 是否應該保留列出發明人為美國專利的要件?

10. AI對發明做出顯著貢獻的情況下,其他國家是否存在有效解決AI發明人身份問題的法律或實務?

11.  美國專利局計劃繼續與利害關係人就AI和IP的交集進行交流。在未來的交流中,美國專利局應優先關注哪些重點領域(例如:顯而易見性、揭露、數據保護)?
 

資料來源: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ventorship: Public Listening Session—East Coast, 20864–20866, USPTO, April 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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