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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台歐地理標示制度及相關實務現況

2019.08.01

205 期

簡介台歐地理標示制度及相關實務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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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農產品的生產與自然環境密不可分,而特定地理環境或人文背景更可能孕育出具有獨特優勢的產品,各國為了保護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產品及食品,因而發展出地理標示的註冊制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宣傳我國商標法中關於地理標示的相關規定,並將歐盟之地理標示/產地標章制度介紹予國人,特與歐洲經貿辦事處(EETO)於2019年3月20日舉辦臺歐地理標示研討會。本文即就研討會之內容加以整理及簡單說明,俾與讀者分享。

二、我國商標法中的地理標示

在介紹歐盟地理標示制度之前,先概略說明我國現行商標法中有關地理標示之規定。我國關於地理標示的保護,係提供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體商標兩個申請註冊途徑:

名稱

證明標章

產地證明標章(GCM)

法源

商標法第80條第1

商標法第80條第2

功能

證明商品或服務具備一定特性

證明商品或服務源自特定地理區域,並具有一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

 

 

 

名稱

團體商標

產地團體商標(GCT)

法源

商標法第88條第1

商標法第88條第2

功能

表彰商品或服務源自特定團體

表彰商品或服務源自特定團體,並具有一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


所謂「地理標示」,在我國係特別指「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二者均在表彰某商品或服務源自特定地理區域,因該商品或服務與特定地理區域具有自然或人文因素之連結,因而有依法對該地理名稱於特定商品/服務上加以保護之必要。如國人所熟悉的「池上米」、「關廟鳳梨」、「峨嵋東方美人茶」、「日月潭紅茶」等,均屬於Geographical Certification Trademark(GCM)或Geographical Collective Trademark(GCT)之一種。至於GCT及GCM之差異,試以下表說明: 

 

產地證明標章(GCM)

產地團體商標(GCT)

申請人

1.法人團體、政府機關
2.非法人團體
3.須具備證明的能力、代表性
4.不得從事所欲證明商品或服務的業務(維持證明標章權人有超然中立之立場)

1.有法人資格
2.限於公司以外的社團法人
3.須具備代表性

例如:縣/市政府、鄉///區公所

例如:公會、農會、農業團體

獲准註冊後之限制

1.不得自由移轉、授權他人使用,亦不得設定質權。
2.惟若移轉、授權之後,不會損害到消費者利益,或無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事者,在經過智慧局事先核准之情況下,可例外准予移轉或授權。

 
三、歐盟地理標示制度

與上述台灣商標法中有關地理標示之規定略有不同,歐盟地理標示保護制度之分類較為細緻,亦即,歐盟將農產品或酒類商品的「生產步驟」納入分類標準中:

 

原產地名稱保護標識(PDO

產品地理標誌(PGIGI

圖示

 

 

功能

表彰商品產地來源或商品擁有特定地理因素

生產步驟

全部必須在特定區域內完成

至少一項製程在特定區域


因歐盟所謂的原產地概念係源自於法國的葡萄酒釀造業,後來逐漸成為世界各國及世界貿易組織所認可之與地理標誌相關的產權保護制度,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22條至第24條即明確規範了地理標誌保護, 並對葡萄酒和酒精類飲料提供了特殊規格的保護。

除了上述歐盟各會員國實施已久的地理標示制度外,歐盟亦有與台灣商標法規定相同名稱之「團體商標」及「證明標章」註冊制度,簡介如下表: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申請人

立於中立地位

為從事該品製造之業者

如:縣/市政府、鄉//市公所

如:公會、農業團體

功能

表彰特定商品來自特定產製者,且具有特定品質及產製方式,但不限於出自特定產地

表彰商品來自特定產地特定產製者(團體),具有特定品質及產製方式


惟由上列表格亦可知,歐盟的「團體商標」及「證明標章」定義與台灣商標法規定有所出入,即:

1.歐盟「團體商標」屬於台灣商標法第88條第2項之「產地團體商標」,除表彰商品產自特定團體,更具有表彰特定產地來源之功能。
2.歐盟「證明標章」於2015年始創立,並於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其保護之標的並非台灣商標法所規定之GCM或GCT,而是屬於歐盟特有的地理標示制度,亦即歐盟「證明標章」固然具有證明商品出自特定產製者之功能,但並非表彰商品一定源自特定產地,此部分即與台灣GCM之定義有所不同。

四、相關實務探討

此次研討會邀請到國內外參與地理標示制度實務的工作人員與會,說明各地區面對目前市場如何監管、維護各自農產品商譽或品質之經驗,礙於篇幅,本文僅就法國國家干邑局法務長所說明,關於干邑酒以地理標示制度維護的歷程及現況,整理如下:

●法國干邑酒

法國干邑酒,係因該酒類生產自法國「干邑」區或其周邊地區而得名,「干邑白蘭地」(法語:Cognac),法文發音為「科尼亞克」,或稱科涅克白蘭地,西元1世紀便已出現在干邑地區,卻直到20世紀1936年才被法國原產地命名協會(AOC)納入地理標示之保護範疇。

為釀造干邑酒所種植之葡萄,具有一定之面積,雖可依規定每年增加種植之面積,但不可超過一定之範圍,藉以維護干邑酒之品質與其地理特性。目前獲授權生產干邑白蘭地的六大干邑產地,主要分布在濱海夏朗德省、夏朗德省,小部分在德塞夫勒省和多爾多涅省。各產地按其出產的干邑酒最受推崇程度,依次為:大香檳區(Grande Champagne)、小香檳區(Petite Champagne)、邊緣區(Borderies)、精品林區(Fins Bois)、優品林區(Bons Bois)和普通林區(Bois Ordinaires)。

 

法國干邑區


干邑局之工作即是在控管、維護各個生產者所生產之干邑酒是否有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將不得冠上「干邑」這個地理標示在市場上進行販售:

1.必須在指定地點中,以指定葡萄種類所生產。
2.就算在指定地區生產,若未能符合由干邑局BNIC(Bureau National Interprofessionel du Cognac)所訂定的條件,也不能以Cognac之名出售。亦即,在法國和世界其他地區生產的白蘭地,依法國及歐盟法律上即不能稱作「Cognac」。
3.必須在法國橡木桶中陳釀,造就其色澤和味道。

因干邑酒在全球之銷售量非常可觀,干邑局之工作不僅是針對內部生產之白蘭地酒進行品質審查,更對於歐盟以外所生產之白蘭地酒也會進行嚴格之監控,例如對於「干邑」(Cognac)這個詞被使用於商標的情形,定期加以監測。在2018年也曾指派干邑局人員至中國成都參加酒商品交易會,於會中對中國大陸各相關生產者介紹干邑酒之特性等,同時防堵未來有不肖業者假冒干邑酒之名而在外行銷。

 

干邑酒全球銷售分布


干邑局法務長亦提到,「干邑」(Cognac)這個名稱不容許使用在白蘭地酒以外之其他商品上,如將「干邑」(Cognac)標示在巧克力餅乾商品包裝盒上,亦不得自行翻譯「干邑」(Cognac)這個詞,否則即違反歐盟法律,將會被相關單位制裁、處罰,如:將Cognac譯為瑞典語「Konjak」或西班牙語「Coñac」,均不被允許。

五、與會心得

歐盟所規範的地理標示制度與台灣商標法針對產地名稱所為之保護,大同小異,僅在細部分類上有所不同,尤其,歐盟各會員國多數以葡萄酒、酪農產品或肉類等作為觀光、文化、經濟發展之元素,因此非常注重相關商品生產原料的來源,以確保品質及累積將近百年之信譽,故將「原料產地」作為地理標示制度的著重點,透過地理標示的保護,維護歐盟各會員國內部生產、銷售時之權益,更可監管外部進口產品是否有仿冒或意圖造成市場混淆誤認之疑慮。地理標示制度可謂是維繫各國經濟、文化等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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