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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品標示相關法規簡介

2018.02.01

196 期

我國商品標示相關法規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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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般企業在開發商品時,除了注重客戶的需求而推出符合需求的商品,並考慮申請商標或專利的保護外,其商品本身或包裝上的設計以及標示也是吸引客戶眼光重要的一個環節。由於商品本身或包裝上的標示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前,對該商品內容及性質的重要認識管道,因此各國對於商品的標示皆有相關規範以促進企業經營者對其商品為正確且完善的標示。

此外由於市面上各類商品種類眾多,而各類商品的標示重點皆有不同,因此除了母法商品標示法外,各個主管機關對於其主管之商品種類皆有明定各類標示基準或於其主管法令中明定該類商品的標示規則以供企業遵循。例如經濟部對於其主管之家電、玩具、服飾等13類商品定有相對應之標示基準,而食品、健康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妝品的標示規範則是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管之法規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加以規範。以下亦會簡單整理我國各機關所掌管之相關商品種類以及其商品標示相關法令。

商品標示法內容簡介

如上所述,雖然我國商品標示之相關規定依其主管機關及商品本身特性之不同,而有不同規範,但由於以上各種規範之母法為商品標示法,因此讀者只要了解商品標示法之原則性規定之後,在解讀各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時便會較為容易。以下便分段介紹商品標示法之重要內容:

一、原則性規定:商品標示法第1條開章明義提到其立法目的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建立良好商業規範。因此同法第六條中便明文禁止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標示語言及方式規定:同法第七條則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舉例來說,服飾上的洗滌標示以及尺寸由於有國際通用之洗滌標示符號以及 S、M、L、XL的通用尺寸標示方式,因此慣例皆使用該等符號或英文作為標示而不需另以中文說明。另外由於許多化妝品、藥品的原料並無適當的中文翻譯,因此則例外允許使用原文標示。

同法第5條則規定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身或其包裝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舉例而言,如皮帶、襪子等商品往往使用吊掛的方式販賣,且有時並不會有外包裝,因此上述商品之標示則允許標示於吊牌上。

三、標示事項規定: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此外同法第8條規定,進口商品在流通進入國內市場時,進口商應依本法規定加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但外國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得不以中文標示之。此項規定乃是避免進口商在進口商品時,刻意隱藏對銷售較不利之說明或便宜行事僅翻譯商品的重要部分而使相關消費者無法獲知該商品原廠之全部說明。至於標示之方式並沒有硬性規定中文翻譯的標示必須與原文標示一併顯示,因此實務上並不禁止進口商使用印有中文標示的貼紙覆蓋原文標示。

四、特別性質物品之特別規定: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一、有危險性。二、與衛生安全有關。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舉例而言,如暖暖包由於有燙傷之可能,因此暖暖包之生產商應於其包裝標示其使用方法以及使用時注意事項。此外雖商品標示相關事項原則以本法為基本規範,但由於同法第2條以及第11條明定商品標示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則依其規定,另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之商品,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不受第5條、第8條至前條規定之限制。因此各中央主管機關便可依照本條之規定對於其主管之商品種類訂立各類標示基準或法規以供企業遵循。

其他主管機關商品標示相關法規簡介

如前言所述,由於市面上各類商品種類眾多,而各類商品的標示重點皆有不同,因此各個主管機關對於其主管之商品皆依照商品標示法之授權於其主管法規中明定各類商品的標示規則以供企業遵循。以下便簡單介紹我國與商品標示之相關法令及其主管機關。

一、經濟部:經濟部為商品標示法之主管機關,此外一般商品之標示主要皆由經濟部所主掌。經濟部另對於以下13類商品另訂有標示基準:服飾、織品、玩具商品、手推嬰幼兒車、電器商品、鞋類商品、嬰兒床商品、文具商品、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陶瓷面磚、嬰兒學步車、電器及電子商品及低動能遊戲用槍。因此經營上述商品製造銷售的企業對於該等標示基準應注意其規範內容以及修正的動態。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該署為我國主管藥品、醫療器材、化妝品、食品及健康食品之主管機關,而上述商品標示的規範則規定於其主管的藥事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中。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我國飼料、肥料、動物用藥品及農藥之主管機關因此相關產品的標示規範於其主管之飼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及農藥管理法中。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的相關標示規範,則明定於環境保護署主管之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中。

五、財政部:由於菸酒產品過去於我國採取公賣制度,因此菸酒類商品之相關法規為財政部主管,而菸酒商品之標示則規範於菸酒管理法中。

結語

由於市面上商品種類繁多,加上新型種類的商品亦不斷推陳出新,因此政府機關經常針對其主管之商品標示規範進行增補以及調整。又例如之前因黑心商品事件層出不窮,因此為因應社會輿論對於食品相關法規應有更嚴格之規範的需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便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將食品添加物改為須「全成分標示」而使得食品相關業者經歷了一段全面修改產品標示的陣痛期。因此企業經營者對於其產銷商品之標示規定,應定期注意相關主管機關最新之規定以及時修正其商品標示,以免遭主管機關裁罰而影響其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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