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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的各國專利登記制度與審查合作計畫

2021.12.16

柬埔寨的各國專利登記制度與審查合作計畫

一、前言
柬埔寨為東協的成員國之一,雖然並非東協的創始國,在東協之中也非最大的國家,但在東協裡面也是佔有一定的地位,而我國多少也有一定的申請人對於柬埔寨的市場感到興趣而欲在柬埔寨提出專利申請。柬埔寨有發明、新型及設計三種專利類型,柬埔寨專利局 (MISTI) 為相對較小的專利局,其審查能量不如主要國家的專利局,以發明為例,柬埔寨的發明專利動輒要審查三四年以上,對於通常能在一年內拿到第一次審查意見的我國申請人來說,勢必會覺得非常久。但除了直接提出申請之外,柬埔寨也有各國專利登記制度與審查合作計畫,以利於盡快取得柬埔寨的專利,具體而言,中國大陸、新加坡及歐洲專利 (EPC) 專利案,均能在柬埔寨登記而取得柬埔寨的專利,此外,柬埔寨專利局有與日本專利局及韓國專利局簽訂審查合作計畫以達到加速審查的目的,以下將針對前述登記制度及審查合作計畫分別介紹。

二、各國專利登記制度

(一)中國大陸
2018年3月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知識產權局宣布,申請日在2003年1月22日之後的發明核准專利可於柬埔寨登記生效,具體措施如后。

1.該中國大陸專利僅限發明專利而不包含實用新型專利。
2.在柬埔寨申請登記生效期間應確保該中國大陸的專利保持有效。
3.該中國大陸專利案之申請日在2003年1月22日後。
4.請求書應附中國大陸發明專利核准公告本的英文譯本以及高棉文認證譯本。
5.中國大陸專利在柬埔寨登記生效的申請日與該專利在中國大陸的申請日相同。
6.經審查滿足所有要求,該中國大陸專利則登記生效並頒發證書,審查時間大約6個月。
7.在柬埔寨登記生效的中國大陸專利應繳納年費,自該專利的登記生效申請日起推算。

(二)新加坡
新加坡核准專利可於柬埔寨登記生效,具體適用標準如下:
1.在柬埔寨申請登記生效期間應確保該新加坡的專利保持有效。
2.該新加坡專利案之申請日在2003年1月22日後。

(三)歐洲專利 (EPC)
2019年11月起,歐洲核准專利可於柬埔寨登記生效,具體適用標準如下:
1.在柬埔寨申請登記之日必須在歐洲專利核准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
2.該歐洲專利之申請日在2018年3月1日後。

三、審查合作計畫
日本專利局與韓國專利局分別與柬埔寨專利局有審查合作計畫,因此日本與韓國的核准專利可用以對柬埔寨專利提出加速審查,具體規定如下:
1.日本/韓國專利的申請日在2003年1月22日之後。
2.柬埔寨專利與日本/韓國專利具有相同的優先權日或申請日。
3.柬埔寨專利與日本/韓國的核准專利有一項或多項請求項相同。

要根據審查合作計畫提出加速審查請求,需要以下文件:
1.日本專利局/韓國專利局頒發的日本/韓國專利公報的認證副本及其英文譯本與高棉文譯本。
2.日本/韓國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及說明書的英文譯本及高棉文譯本。
3.請求項對應表,表明柬埔寨申請中的所有請求項如何與日本/韓國專利的核准請求項對應。根據審查合作計畫提出加速審查,其審查結果將在收到加速審查請求之日起12個月內發出。

四、結語
如前所述,柬埔寨的一般專利申請相當費時,而此登記生效制度提供一個捷徑使已審查核准的中國大陸、新加坡及歐洲專利 (EPC) 可在柬埔寨生效而受到保護,因此柬埔寨利用此系統作為吸引外國投資的長期策略,同時亦用於強化柬埔寨的專利系統、作為促進國內創新的重要手段,而有利於當地經濟。對於中國大陸、新加坡及歐洲公司來說,此協議更藉由擴展歐洲專利的地理範圍至柬埔寨來進一步提供商業和投資機會。然而,對我國而言,我國專利法規已相當成熟而與各國不盡相同,並且我國專利局的審查能量充足,近年的審查速度已相當快速,因此也未必適合如此的登記生效制度,但至少對我國申請人而言,本文提及的登記生效制度及審查合作計畫,能大幅加快於柬埔寨取得專利的速度,而可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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