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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而發生之薪資給付變動

2021.07.01

238 期

因疫情而發生之薪資給付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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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響營運及員工出勤,如何給薪給假?) 

由於疫情嚴峻,警戒升級,各行各業或多或少都受到影響;有些公司行號因為業務量縮減或配合政府防疫,可能考慮停業或減班,少數行業則可能需要加班。即便沒有上述情形,但勞工可能需要請假去採檢、需要居家檢疫或隔離,或因小孩停課、家人居家檢疫或隔離,需要請假在家照顧;而日後疫苗開放一般民眾施打,勞工也可能要請假去接種疫苗。上述情形發生時,雇主該如何處理相關問題?該給什麼假?工資要怎麼算怎麼給?相信雇主們都會有這些疑問,因此本文以下就分別為大家說明:

一、停業、減班、加班

(一)  因疫情導致停業或減班時,工資該如何給?根據勞動部網站公布之訊息,可歸納出以下原則:

因應政府宣布特定場所應關閉,事業單位因而停業者,該停業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之工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

並未被要求停業,而是自主停業:
若是自主停業 (停工) 進行消毒,停業期間工資仍應照給。

但若自主停業 (停工) 或減班是由於疫情造成業務量縮減,依勞動部所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雇主必須與勞工協商、取得勞工同意,並以書面約定,且須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而經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現行基本工資。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

有些雇主可能會希望勞工在停工期間請特別休假或排定其他不論是否給薪的假別,或採取所謂借休 (先休再還班) 的方式,但前提仍是須與勞工協商、取得勞工同意,不可片面要求或強迫。

(二)  因疫情導致需要加班

依勞動部所發布之資訊,「重大傳染病」屬勞基法所稱之事變。因此,若雇主因為疫情的關係有使勞工加班之必要時,例如:因勞工受隔離、檢疫或須請假照顧幼童或家屬,短時間無法找到替代人力而有人力短缺之情形,或是民生物資相關製造、物流、通路商等業者,除依一般平日或休假日的加班規定外,還可以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規定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特殊加班規定,簡單說就是,不需要經過工會或勞工同意就可以請勞工加班,且不受一天 (加班連同正常工時) 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之限𠛯,並可停止例假、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 (即俗稱的國定假日) 及特別休假等勞工的假期。但須注意的是,若依上開特殊加班規定使勞工加班,依勞基法第24條或第39條規定,都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核備) 並應給付加班費,且應於事後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或補假。

二、勞工前往採檢、等待檢驗結果、居家檢疫、居家/集中隔離

(一)  自行前往採檢:根據勞動部所發布之訊息,勞工若因與確診者足跡重疊而至快篩站採檢因而未能出勤者,雇主可註記「防疫」,不得視為曠工,不得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至於該期間之工資,可以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

(二)  去就醫被採檢、等待檢驗結果:勞工如因發燒或呼吸道症狀就醫,經醫療院所評估安排採檢,於接獲檢驗結果前須留在家中不可外出,其無法出勤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

(三)  確診隔離 (治療) 期間:採檢後確診者,隔離治療期間可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但若勞工是因為工作的關係而與確診者足跡重疊或有所接觸因而染疫,則應該會被認定是職業上原因而染疫,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的工資補償。

(四)  防疫隔離:若勞工未感染新冠肺炎,只是因為有疫區旅遊史或接觸疑慮,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勞工得請「防疫隔離假」,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曠工,不得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防疫隔離假」期間之工資,因不可歸責雇主,法令並未強制雇主照給,但若勞工當初前往疫區是受雇主指派,則該期間之工資應該是要由雇主照給。

三、疫苗接㮔假、防疫照顧假、家庭照顧假

(一)  疫苗接種假:施打疫苗,依疫苗類型不同,有施打1劑或2劑之分別,每施打一劑,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申請疫苗接種假,勞工憑接種紀錄卡請假,不必額外附診斷證明。雇主應予准假,不得視為曠工,不得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至於疫苗接種假期間的工資,法令並未強制雇主給付,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

(二 ) 防疫照顧假:

1、何種情況可以請防疫照顧假?
  (1)  家中有12歲以下的學童或嬰幼兒因停課或托嬰托育服務停止而需要親自照顧。
  (2)  因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暫停,原接受服務之家屬需要親自照顧。
  (3)  有就讀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中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要照顧。

2、誰可以請防疫照顧假?
有上開任一種情況之家長或家屬其中一人。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例如:爺爺、奶奶) 。所謂家屬,包括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同住之家屬。
勞工之配偶已請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或育嬰留職停薪者,該勞工仍可請防疫照顧假,不受限制。

3、如何請防疫照顧假?
雇主可要求勞工提出諸如學生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學雜費、午餐費等繳費單或其他足以證明有照顧事實之相關文件。至於防疫照顧假的請假單位 (一日、半日或小時) ,可以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4、雇主應注意事項:
勞工除了可以請防疫照顧假之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但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先請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之後才能請防疫照顧假。

勞工如符合前述第1及第2點,雇主不得拒絕、不得因為勞工請防疫照顧假而視為曠工,不得強迫勞工請事假或特休或扣發全勤獎金,也不得因而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果違反,會被依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而處罰,處罰金額最少2萬元。

防疫照顧假期間,可以不給薪。

(三) 家庭照顧假

所謂家庭照顧假,是早在疫情開始之前就已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了。

勞工可以請家庭照顧假的情況是:受僱者之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期間工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之規定,勞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天。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勞工若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提醒雇主的是,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之規定,勞工請家庭照顧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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