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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事實
在小莉的童年記憶中,對父親的印象便是遊手好閒、不務正業且經常喝酒鬧事,平日裡除了會對母親口出惡言有時甚至會暴力相向,讓小莉和母親一直生活在拳打腳踢的恐懼陰影下。對小莉而言,從小便是與媽媽兩人相依為命,平日生計均仰賴媽媽勉力維持,而父親有一天忽然無故離家之後,便再也未見其蹤影。當小莉長大成人踏入社會工作數十載後,想不到某日忽然收到了一紙公文函件,來函中要求她擔負起對父親的照顧之責,讓小莉在憤慨之餘,更不禁感到疑惑,對這麼一個完全沒有盡過父責的人,自己真的還非得要負起扶養義務不可嗎?
二、 案例解析
(一) 相關規定
在小莉的童年記憶中,對父親的印象便是遊手好閒、不務正業且經常喝酒鬧事,平日裡除了會對母親口出惡言有時甚至會暴力相向,讓小莉和母親一直生活在拳打腳踢的恐懼陰影下。對小莉而言,從小便是與媽媽兩人相依為命,平日生計均仰賴媽媽勉力維持,而父親有一天忽然無故離家之後,便再也未見其蹤影。當小莉長大成人踏入社會工作數十載後,想不到某日忽然收到了一紙公文函件,來函中要求她擔負起對父親的照顧之責,讓小莉在憤慨之餘,更不禁感到疑惑,對這麼一個完全沒有盡過父責的人,自己真的還非得要負起扶養義務不可嗎?
二、 案例解析
(一) 相關規定
1、 老人福利法第2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2、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3項
第1項:
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第3項:
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3、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1) 直系血親相互間。
(2)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3) 兄弟姊妹相互間。
(4) 家長家屬相互間。
4、 民法第1115條第1項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直系血親尊親屬。
(3) 家長。
(4) 兄弟姊妹。
(5) 家屬。
(6) 子婦、女婿。
(7) 夫妻之父母。
5、 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6、 民法第1118條之一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1)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2、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3項
第1項:
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第3項:
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3、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1) 直系血親相互間。
(2)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3) 兄弟姊妹相互間。
(4) 家長家屬相互間。
4、 民法第1115條第1項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直系血親尊親屬。
(3) 家長。
(4) 兄弟姊妹。
(5) 家屬。
(6) 子婦、女婿。
(7) 夫妻之父母。
5、 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6、 民法第1118條之一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1)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二) 說明
有關案例中所提到的公文,實務上大多情況為當主管機關對有需要之老人進行保護或安置後,便會依照老人福利法第41條之規定,用書面通知老人的子女返還相關的費用支出,其依據便是民法第1114條所規定的扶養義務。而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依民法第1115條的規定屬於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再加上民法第1117條第2項之規定,老人也就是父母對子女而言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因此不需要到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的程度也能請求子女扶養。
不過為了避免一律要求子女必須負擔對父母之扶養義務,可能會出現強人所難造成有失公平的情況,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一規定,在符合特定情形諸如父母對子女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還是父母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子女得向法院請求減輕甚至免除對父母之扶養義務。
承上,民法第1118條之一的規定便是在特定情形下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父母及子女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以免一昧要求子女對父母負完全扶養義務,恐有違事理之衡平。因此收到公文雖可能導致小莉產生疑惑,但其可透過向法院提出聲請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而常見的方法可考慮傳喚母親作證,藉此證明父親確實有民法第1118條之一所規定之情形且情節重大,請求法院作出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就有機會能解決小莉所面臨的問題了。
不過為了避免一律要求子女必須負擔對父母之扶養義務,可能會出現強人所難造成有失公平的情況,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一規定,在符合特定情形諸如父母對子女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還是父母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子女得向法院請求減輕甚至免除對父母之扶養義務。
承上,民法第1118條之一的規定便是在特定情形下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父母及子女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以免一昧要求子女對父母負完全扶養義務,恐有違事理之衡平。因此收到公文雖可能導致小莉產生疑惑,但其可透過向法院提出聲請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而常見的方法可考慮傳喚母親作證,藉此證明父親確實有民法第1118條之一所規定之情形且情節重大,請求法院作出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就有機會能解決小莉所面臨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