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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授權合約注意事項

2023.02.01

226 期

著作權授權合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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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甲公司生產登山運動用品,為了增加公司產品的能見度,想到藉助網紅來做置入性行銷,於是找到熱愛登山的網紅乙男,向其表達合作的意願;甲公司向乙男表示願贊助乙男運動用品,希望乙男將穿戴使用甲公司產品進行登山或其他運動時所拍攝的影片、照片提供甲公司利用。乙男同意甲公司提議,但要求簽訂著作權授權合約。甲公司草擬著作權授權合約時該注意些什麼?

【相關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以下同)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30條第1項: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權授權合約注意事項】

一、授權人、被授權人:

授權合約中,甲公司是被授權人,至於授權人,一般而言應該就是拍攝影片及照片的乙男;但身為網紅的乙男,也有可能是請專人負責拍攝影片或照片,那麼影片及照片之著作人及著作權人可就不一定是乙男本身,要看拍攝者是受雇還是受聘於乙男,以及乙男和拍攝者之間的約定如何(請參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然而乙男與拍攝者之間的關係及約定,甲公司未必能夠如實掌握或確認,為了防範拍攝者並非乙男本身而是另有其人的情況,甲公司最好在授權合約中約定乙男若非影片或照片之拍攝者,乙男應保證已取得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否則乙男應負所有相關責任。

二、授權標的:

授權標的,不管乙男是否自行拍攝,最好約定包含乙男自行及委託他人拍攝錄製之所有照片、影片(攝影著作、視聽著作);再者,是針對什麼期間內拍攝的照片及影片?是否限定於登山、運動時之照片及影片?甲公司能否指定拍攝的地點或拍攝的頻率(例如:每週一次)或要求影片/照片之數量?又,關於授權標的如何交付?甲公司可否主動至乙男的社群媒體網站下載?最好都一併約定清楚。

三、授權範圍(利用之地域、期間、方法):

由於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關於甲公司得利用乙男著作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等,約定越清楚越詳細越好;例如:甲公司官方網站、臉書粉絲專頁、其他社群媒體、產品型錄、文宣海報、...等;授權利用的期間,原則上當然越長越好,只要授權人不反對,因此可約定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請參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至於利用方法,宜包括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及其他方式。

四、授權程度(是否專屬):

由於「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因此,若甲公司有需要授權經銷商或其他下游廠商利用乙男的影片或照片,則應在授權合約中約定乙男同意甲公司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或者約定乙男將其著作專屬授權甲公司。

五、無償或有償:

乙男授權甲公司利用其著作,條件就是甲公司提供產品贊助,因此就本案例而言,甲公司贊助的產品就相當於取得授權的對價,而非無償取得授權,雙方就贊助產品之相關細節,例如:哪些品項?型號?數量?等等,宜詳加約定,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六、權利瑕疵擔保:

授權,固然「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著作權法第37條第2項),但為了避免乙男在與甲公司簽約之前,就其未來之任何著作已與第三人有所約定,而導致權利糾葛,建議在授權合約中,約定乙男擔保其授權甲公司利用之著作,絕無任何權利瑕疵,否則應負責出面理清並負擔所有相關之責任。

七、肖像權:

由於乙男提供的影片及照片中會出現乙男,而乙男又是網紅,其肖像應是具有相當之商業價值,為了避免日後爭議,授權合約中宜約定乙男不得就甲公司之利用著作,向甲公司主張肖像權。

八、合意管轄約定及準據法:

由於乙男之住居所與甲公司未必在同一縣市,日後倘若因授權合約發生爭訟,管轄法院最好是在甲公司所在地,對甲公司較為方便,因此建議約定以甲公司所在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再者,乙男若非本國人,則雙方的授權合約將因此成為涉外契約,而該合約之成立、效力、執行等等,應依照哪一國法律之規定,即有必要事先約定,對甲公司而言,建議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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