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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故宮典藏之古畫,是否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慮?

2024.10.01

236 期

利用故宮典藏之古畫,是否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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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阿寶如想利用典藏於台北故宮之清朝宮廷畫家朗世寧所繪製的「百駿圖」,以作為文創商品開發及動漫/動畫作品之設計主題與創作素材,請問是否需要取得台北故宮之授權?

<說明>

成為公共財的畫作,其著作財產權已消滅

原則上,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換言之,著作人過世後五十年,因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限,其著作財產權便歸於消滅。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便落入公共財之範疇(public domain),任何人均可不經授權而自由加以利用(著作權法第43條)。此立法目的在於使公共領域內的文化知識及創作素材得以累積,以達到促進公眾創作及國家文化進步之長期目標。

「百駿圖」是義大利人Giuseppe Castiglione (中文名郎世寧)的作品。郎世寧為耶穌會教士,二十七歲來華傳教,後擔任宮廷畫家,歷仕清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擅長以中國傳統渲染繪畫技法加入西洋光影透視法及西畫顏料,中西趣味兼容並蓄,堪稱其早期典型代表作品之一。該畫作是郎世寧於雍正六年(西元1728年)所繪製,早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限,其著作財產權已消滅,屬於公共財,除著作人格權仍專屬於著作人所有而應予尊重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故宮自行制定之內部規定,對外不生效力

國立故宮博物院(下稱「故宮」)隸屬行政院(參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1條),是「百駿圖」等古畫的典藏單位,僅代為保管及收藏經營,這些畫作仍歸中華民國所有(所有權歸屬),而由於其著作財產權已消滅,因此如有人欲利用該畫作以開發製作衍生商品,應無需經故宮之同意或授權。至於故宮自行制定之「國立故宮博物院數位物件利用管理要點內部規定」及「國立故宮博物院數位物件利用權利金收費標準表」等,其性質僅為其內部規定,並非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之程序所發布之法律或命令。因此除非是基於利用人自己之意願或其與故宮間之契約約定而願意受拘束者外,該等內部規定對外不生效力,故宮並無法僅依據該等內部規定而恣意對任何人主張權利。

製作原件複製品,須經典藏機構准許及監製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1條規定,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其立法意旨應是為確保公有古物之複製結果能忠於原貌,因此要求相關的複製品均應受到具有古文物維護專業之保管機關的監製,以避免他人之任意變更行為致使公眾對於古文物產生錯誤的認知。基於此立法目的,上述規定之標的應限於原件複製(即其尺寸、比例、材質、設色等,均須與原物件相同)之情形始有適用。以本案例「百駿圖」為例,其既已屬公共財,則任何人皆能自由利用,惟若想要製作與原樣相同的複製畫,則須經故宮授權及監製。

至於其他屬原件複製之情形,包含對於古畫之直接攝影、對於故宮出版畫冊上之古畫的翻拍、尺寸比例縮小之物品仿製、或進一步改作之衍生商品(如本案例阿寶想開發的文創小物及動漫/動畫創作)等,則應無須經故宮之准許及監製。

然而須留意的是,該規定僅賦予故宮就原件複製品享有具名複製或監製的權利,並非使故宮因此取得專有重製古物的權利,故如有任何從事古畫原件複製之行為人違反上述規定,故宮僅得依同法第106條請求文化部開罰(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故宮本身並無權直接對行為人開罰或主張權利受侵害而對之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特有的製版權制度

製版權是臺灣特有之制度,目的在於保障製版人(如對於古籍、古畫整理)之經濟投資利益,以鼓勵文化利用與保存,而於著作權之外,另賦予製版人就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之特定著作(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所製版面,且依法登記者,取得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

已屬公共財之古畫,如經故宮就個別畫作申請製版權並獲准登記,則故宮依法享有10年之製版權保護(著作權法第79條第2項)。惟目前並無相關資訊顯示故宮有就本案例之百駿圖取得製版權登記,因此故宮應無相關權利可據以主張。更何況,只要阿寶之利用行為未涉及「百駿圖」之重製(如複製畫),則即便故宮取得「百駿圖」之製版權登記且仍在上述10年保護期間內,故宮也無法對阿寶主張此權利。

結語

綜上所述,「百駿圖」之著作財產權既已消滅,則任何人無需經故宮授權均得以自由利用,且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1條第1項亦明訂:「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得以出租、授權或其他方式,提供其管理之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但不得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是以依該條但書規定,故宮就其藏品圖像之授權即應恪守著作權法之規定。

為因應上述情形及政府資料開放政策,故宮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陸續將其藏品之低階(100萬畫素)、中階(600萬畫素)數位圖檔(合計約80萬幅)置於官方網站「OPEN DATA」資料平台及「故宮典藏資料檢索系統」等專區,開放供民眾免費下載使用。惟如上開免費數位圖檔不符合民眾之需求,故宮另有提供更高階之圖檔供民眾申請及付費下載使用。

因此就本案例而言,阿寶無需經故宮授權即可自由利用「百駿圖」作為其衍生商品開發及創作素材。惟若阿寶希望能取得「百駿圖」的高階圖檔,以製作品質更精美之文創小物(如文具用品、吊飾、服飾配件、公仔…等)或動漫/動畫作品,便可考慮依故宮於申請程序中所附之「國立故宮博物院數位物件利用管理要點內部規定」及「國立故宮博物院數位物件利用權利金收費標準表」提出申請並支付權利金。然而,該等規範之性質僅為故宮之內部規定,並非法律或命令,故對外不生效力,已如前述;至於該等規範之所以會對阿寶產生效力,乃是本於其自身意願而同意受該等規範之拘束所致,而非故宮基於前述如著作權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或製版權等之權利基礎使然。

參考資料:

  1. 智慧財產局官網資料

  2. 故宮博物館官網資料

  3. 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官網資料

  4.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號民事判決

  5.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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