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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一) 阿明跟小花是高中同班同學,兩人因為有著相同興趣而成為了男女朋友,並且相約將來升上大學後就結婚,同時阿明更用打工存了一年的錢購買名牌包包送給小花。在相互鼓勵扶持下,兩人分別順利進入了自己理想的大學,但大學求學過程中,由於小花決定將來想出國深造,因此向阿明提出了分手,不過阿明卻認為兩人已有婚約小花不能隨便反悔,如果小花真的不打算結婚那就必須把當初送的名牌包包還回來。請問阿明依法可以做出這些主張嗎?
(二) 歷經了跟小花的離別後,阿明又認識了小美並且開始了另一段戀情,在大學畢業後兩人決定結婚,但考量到彼此工作都才剛起步,暫時需要把重心放在事業上,因此打算先去結婚登記就好,但卻聽聞老一輩的親戚說沒有宴客就不算真正結婚,兩人不禁感到困惑,到底該怎麼做才能發生婚姻的效力呢?
(三) 阿明和小美共結連理經過了10年的歲月,兩人皆事業有成且生了一個小孩,但兩人對於婚姻生活中不斷有著大大小小的認知差異,在經年累月的堆積後,終究導致兩人漸行漸遠,阿明於是開始思考,如果要離婚的話該怎麼做才好?有沒有甚麼該注意的事項?小孩又該如何安排呢?
二、案例解析
(一) 婚約
1、相關規定
(1) 民法第973條: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2) 民法第974條: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 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4) 民法第978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5) 民法第979條之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2、說明
在本案例中,如果阿明跟小花約定要結婚時還沒成年,依法必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若還沒滿17歲,依法更是不得訂定婚約。縱使兩人訂定婚約時已經成年,按規定婚約也是不能強迫履行,因此阿明自然無法向小花主張已有婚約不得反悔。
至於案例中阿明送給小花的名牌包包,若是因為訂定婚約而為贈與,當婚約無效時,依規定可以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所以阿明這部分主張是可以考慮的。
(二) 結婚
1、相關規定
(1)舊法第982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2)現行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2、說明
關於結婚的生效要件,過去的規定是採取儀式婚,所以必須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方符合依法所規定之要件,才會是有效的婚姻。由於該規定已於民國96年5月間修正,並於97年5月間生效,現行規定係改採登記生效,不再需要舉行公開儀式,所以阿明與小美只要依規定登記即可,縱使有宴客,然仍會以登記日為結婚生效日。
(三) 離婚
1、相關規定
(1) 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民國112年起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3)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4)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5)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 慰撫金。
2、說明
依照民法之規定,離婚可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在本案例中,倘若阿明跟小美皆有離婚之意願,此時可透過雙方協議,依規定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即可發生離婚之效力。
不過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大多會同時就財產與子女之相關安排一併溝通以求達成共識,本案例中因阿明與小美均事業有成,此時更應留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規定。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雙方所累積之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外,都會被納入計算,且就阿明與小美剩餘財產的差額,將由兩人平均分配。當然,只要雙方同意,也可用其他希望的方式分配。至於子女的部分,若仍未成年,則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原則上由雙方協議,可由一方或共同為之。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則可由阿明或小美向法院請求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