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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
買到廣告不實商品怎麼辦 (蘇英偉 法律所律師) (2024/02)

蘇英偉* 律師 

 

一、案例

小華某日在瀏覽網路購物平台賣家商店時,發現賣家A所販售的家電產品在銷售頁面記載「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認證」、「本產品取得中華民國發明專利字號XXXX」、「本產品的功能設計為業界及市場上唯一」等字樣,小華看到這些產品介紹及功能描述很心動,覺得這件產品的獨特性就是他心目中所想要的家電。小華繼續往下拉動頁面,發現賣家A也有把他所稱的相關證書照片放置於銷售頁面中,在看到這些照片後,小華也不疑有他未再進一步確認,在考量價格能否接受後,即向賣家下單。在收到家電後,小華使用上發現產品似乎沒有像他想像功能如此優良,當他把這件事告訴朋友後,小華朋友協助他查詢BSMI認證及專利權資料,發現照片記載內容並不是此件產品的證書資訊,而且這件家電的功能設計在市場上並非唯一。此時小華驚覺被賣家A的廣告所欺騙,這時他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二、公平交易法規定

1.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及第5項前段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上述即為公平交易法中不正競爭行為章節禁止事業為不實廣告的規定,當事業以不實廣告行銷商品或服務,將導致消費者無法選擇正確想購買的商品服務,也對於其他同業造成不公平競爭情形。

3.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指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包含所有具有經濟價值足以影響消費者決定的事項在內,如條文明定的價格品質,或贈獎等都包含在內,而當事業或商家對於這些事項有虛偽不實(差異為一般大眾難以接受)或引人錯誤(引起一般大眾錯誤認知)的記載或標示時,將可能構成此條的違反。

4.於判斷廣告是否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時,主管機關也會考量消費者普通注意力的認知、廣告內容整體合併觀察予人印象、廣告內容的資訊於版面排版、位置及字體大小的情形進行綜合認定。

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1.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以及第23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2.商家或企業如有廣告不實之行為時,受有損害者非消費者莫屬,因此立法者於消費者保護法亦將企業於銷售商品服務對於刊登廣告應盡之義務進行明定,企業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因此如有商品服務與廣告不相符之內容,將構成該條之違反。

四、消費者買到不實廣告商品的救濟方式

1.案例事實中,小華受到賣家A不實廣告的影響,而作出交易的決定,在此種情況下小華認為他權益受損,除了透過購物平台網站的檢舉機制對賣家進行檢舉外,法律上亦有維護他權益的救濟途徑。

2.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6條規定,當民眾發現事業有違反該法規定時,將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因此小華對於賣家A不實廣告行為得提出檢舉,如公平會認為賣家A有違反情事,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3.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如與企業因商品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如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亦可向消保官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4.如小華認為其因賣家A不實廣告受有損害,因賣家A行為可能構成上述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違反,因此小華得對賣家A以公平交易法第29條、第30條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以及以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賣家A給付懲罰性賠償金。

五、結語

消費者於購買到廣告不實之商品時,可依循公平交易法或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尋求救濟,於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亦保護到其他潛在消費者的權益。

 * 任職台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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