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智財情報 » 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
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
在Line群組賣口罩算不算違法?會不會被罰? (楊世安 法律所副理) (2022/08)

楊世安*

前言

網際網路的興起與電腦及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在網路平台如蝦皮、露天或雅虎等購物網站、臉書或line群組上買、賣商品,是既輕鬆、便利又快速,此商品交易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已屬稀鬆平常。不過,利用網路或社群平台來販賣商品時,如有不慎,可能也會違法而遭到行政機關的處分,為自已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及困擾。

依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下稱食安處)公布的訊息,食安處在民國110年間就網路上違法刊登販賣醫療器材而處分的案件共有100件、裁罰的金額達新台幣(以下同)308萬元,其中以一般民眾無醫療器材商或藥商許可執照,卻在網路上販賣的案件最多,佔64%、金額達192萬元,處分的案件數及罰鍰金額不可謂不多。因此本文就針對在網路上販賣醫療器材之相關法律規定作一簡單說明,以供有意在網路上販賣者參考,俾免因不明法律而踩雷觸法,遭受處分:

一、口罩

在Line群組賣口罩算不算違法?會不會被罰?必需先看所販賣的口罩是屬於「一般口罩」或「醫用口罩」而有不同:

(1)、一般口罩:

指不具醫療效用僅有防風防塵效果的口罩,口罩上不會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如棉布口罩。一般口罩任何人均可販賣,在Line群組販賣時只要沒有宣稱它是「醫用」口罩,或具有「醫療效能」的廣告用語例如:可抵抗病毒細菌、防護新冠肺炎攻擊、防止Omicron病毒入侵等內容時,就不會違法,自然也就不會被罰。當然,如果有宣稱它是醫用口罩時,則恐涉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之規定,另如有刊登上述醫療效能的廣告時,則又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稱醫材法)第46條規定:「非醫療器材,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可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的罰鍰。

(2)、醫用口罩:

指經衛生福利部(以下稱衛福部)核發「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的口罩,為醫材法所規範的「醫療器材」,如我們拿健保卡向藥局購買之口罩均屬之。依照藥事法及醫材法之規定,醫用口罩只有經各地衛生局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的「藥商」或「醫療器材商」才可以販賣,而且如果要在網路上販賣時,不僅需先要有實體店販賣,還需耍向衛生局完成登記後,才可在網路上販賣。而一般民眾可能都不具有藥商或醫療器材商的資格,也沒有合法的許可執照,更不要說已完成向轄區衛生局完成網路販賣登記,自然不符合可在購物網站、臉書或line群組販賣醫用口罩的要件,其販賣行為自然是違法,而且不論販賣數量多寡或是否有獲利,只要有販賣行為即屬違法,如經檢舉或衛生局稽查屬實,將依醫材法第70條第1項:「非醫療器材商而為醫療器材商之業務」之規定處以3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依實務上處分的案例,如屬初犯或販賣數量不多時,均會處以3萬元的罰鍰處分。

二、血氧機及快篩試劑未開放網路販售:

醫療用血氧濃度機(俗稱血氧機)是可個人操作,用以偵測血液中氧氣濃度的器材,一般來說血氧濃度在95%以上算是正常,91~94%須密切觀察,如低於90%以下時可能就有疾病必需緊急就醫接受檢查及治療;家用新冠病毒快篩試劑(簡稱快篩試劑)亦是可個人自行操作,可快速檢測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試劑,約15分鐘即可知悉呈陰性或陽性的結果。而經衛福部核發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的血氧機及快篩試劑與醫用口罩相同,都是醫材法規範的醫療器材,且目前衛福部均未開網路上販賣。因此如同前述,一般民眾如非合格藥商或醫療器材商,而在網路或社群媒體販賣者,都同樣會被依醫材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以3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

三、疫苗接種小黃卡及貼在健保卡上的小貼紙

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升溫,指揮中心公布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如未打滿3劑疫苗者將不得參與團體旅遊或進入健身房等24種場域,因而即有不肖人士在網路購物平台販賣偽造變造的小黃卡及健保卡上的貼紙,宣稱持有使用可快速通過檢查云云,藉以牟利。按俗稱小黃卡的「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及貼在健保卡上的小貼紙,雖然不屬於醫療器材,但它卻是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所核發完成疫苗接種之種類及日期等的證明文書,如予偽造變造販賣或持有使用者,恐涉嫌刑法第211條、第216及第220條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罪責,而且不論是偽造變造者或有持有使用者,也都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之「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所公告之防疫措施之規定」,可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的罰鍰。

四、結語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期間,雖然上述醫療器材的需求激增,但一般民眾如非屬合格的藥商或醫療器材商,切莫於網路或社群平台販賣,更不要擅自偽造變造相關文書,以免觸法而得不償失。

*台一國際法律事務所副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