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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洪鶯娟 法律所) (2022/08)

洪鶯娟*

網路世界由於具有可匿名、不必現身、無需與人面對面、不易追查等特性,許多人可能會因而以為在網路上可以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想貼文就貼文,反正又不會有事,大不了把貼文刪除就好。如果您也是這樣想,那可就錯了!因為凡“貼過”必留下痕跡,不易追查並非不能追查,言論自由也並非可無限上綱,若超過法律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就有可能觸犯法律,較常見的有構成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即公然侮辱、誹謗、散布流言損害他人信用等),其他如涉及妨害自由罪章中的恐嚇危害安全罪,或是涉及妨害秩序罪章中的恐嚇公眾罪,除此之外,還要當心某些言論或貼文構成煽惑他人犯罪的罪名。

什麼是煽惑他人犯罪?刑法第153條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煽惑他人犯罪就是有上開法條第1款的行為。而網路煽惑他人犯罪,就是在網路上以文字、圖畫、演說或其他方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

所謂煽惑,依照詞典的解釋,就是煽動蠱惑,其實也含有勸誘或慫恿鼓勵的意思;或許有人會問:煽惑和教唆感覺很像,兩者有什麼不同?

關於煽惑和教唆的區別,可以分成以下幾方面來說:

(一)對象:煽惑的對象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包括特定多數人及不特定多數人);教唆的對象則必須是特定人。
(二)犯意:煽惑的對象在被煽惑前後不管有無犯意都可以;教唆的對象則必須是原無犯意,被教唆後才產生犯意,如此才構成教唆。
(三)內容:煽惑可以不指明某種或某一特定犯罪內容;教唆的內容則必須是特定的犯罪。
(四)方法:煽惑須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為之;教唆則不問用何種方法。
(五)是否公然:煽惑必須是公然為之;教唆則不限。
(六)犯罪之成立與罪名:煽惑(他人犯罪)只要一有煽惑行為,不論被煽惑者有無因而犯罪或犯行是否完成,煽惑者都成立刑法第153條的犯罪;教唆則是依被教唆者所犯的罪而定,若被教唆者的犯罪未完成,而所犯的罪不罰未遂,則教唆者也同樣不受處罰。

有哪些犯罪態樣(煽惑他人去犯什麼樣的罪)?

在網路上煽惑他人犯罪,究竟會是煽惑他人去犯什麼樣的罪?請看以下的實際案例(均被認定有罪)及簡略敘述的犯罪事實:

(一)傷害

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224號刑事案件:被告於擁用臉書帳戶者皆得連結瀏覽之其臉書網頁留言發表「好友們,如果看到一輛黑色車牌0000-00 出入地點桃園市,有看到的連人帶車都砸,拍照給我,跟我連絡,重賞」。被認定犯煽惑他人犯傷害、毀損等罪。

(二)殺人

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53號刑事案件:被告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結網路,以所申設「GO醬」頻道帳號在「YOUTUBE 」網站接續上傳含有「殺一個台灣人我給新台幣10萬」、「殺死一個警察我給新台幣15萬」、「不然,我就叫美軍殺死台灣人跟日本人」、「1月27日我要派美軍殺死台灣人跟日本人」等內容影片。

台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6號刑案被告在供不特定多數人均可閱覽、觀看之臉書網頁上,上傳一張手持刀械之照片,並留載內容為:「送給對手的屠馬刀」等語;又於翌日(30日)凌晨零時33分許,以相同之方式連結至臉書網頁後,在臉書留言板上留載內容為:「有誰要帶炸彈去炸爛總統府炸死馬英九的‧‧‧」。

以上兩則案例的被告,除了犯煽惑他人犯罪之外,同時也觸犯恐嚇公眾罪。

(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5號刑事案件:被告於無名小站(www.wretch.cc) 個人部落格網頁上,張貼以前揭改造空氣長槍試射後可以貫穿「妞妞甜八寶」空鐵罐之改造成果,及教導他人改造槍枝的方式,煽惑上網瀏覽網頁之不特定人犯罪。

(四)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87號刑事案件:被告在網站上成立「大麻田園」網路家族,除供加入家族之網友將自行栽種的大麻樹照片上傳刊載於「大麻田園」網頁上,供台灣地區各縣市之不特定網友瀏覽外,並在上開網路家族公然散播大麻生態、種類、特性、栽種知識、施用方式等資訊,及回覆不特定網友詢問有關大麻之問題,以煽惑他人犯施用或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罪。

(五)賭博罪

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60號刑事案件:被告在網路上架設「網頁廣告點石成金術」網頁,並提供連結至加拿大之「開運城及「CASINO」等賭博網站之功能,連續公然煽惑不特定之人上網連結至「開運城」及「CASINO」等加拿大賭博網站賭博財物。

提醒注意

以一般人而言,比較有可能涉及的,大概是前面所提到的煽惑他人犯傷害罪;例如因為與某人結怨,在臉書上抒發情緒,若以內容聳動的貼文表示想對某人如何如何,而自認有義氣的朋友又來呼應附和,大家半認真半開玩笑地商量細節,就要小心可能會被告,甚至被起訴。雖然要成立煽惑他人犯罪,還是要被告具有主觀犯意,但主觀犯意之認定見仁見智,縱使最終獲無罪判決,但上法院畢竟不是件愉快的事,所以奉勸大家在網路上還是理性發言為好,不要逞一時之快。

* 任職台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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