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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商標)
元宇宙中的商標保護 (林于方 商標部主任) (2022/09)

林于方*

一、前言

「元宇宙」(Metaverse)是近年最熱門的議題,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已有不少企業在「元宇宙」中申請商標或專利,希望可以在這個新興的虛擬世界中搶先佔有一席之地。

提到元宇宙或虛擬世界,人們最為熟悉的莫過於電玩遊戲的領域,本文將從AM General vs. Activision Blizzard案探討實務上如何處理元宇宙中的商標侵權事件,同時展望如何在「元宇宙」中佈局商標保護品牌權利。

二、「元宇宙」之定義及其應用

♦ 定義與起源

元宇宙,或稱為後設宇宙、形上宇宙、元界、魅他域、超感空間、虛空間等,是一個聚焦於社交連結的3D虛擬世界之網路,人們可以在元宇宙中內經營自己的空間,包含設定自己的頭像(Avatar)身分,從事創作、購物、娛樂等活動[1]。

「元宇宙」(Metaverse)一詞來自於美國科幻小說家尼爾‧史蒂文森(Neal Stephenson)出版於1992年的科幻小說《潰雪》 (Snow Crash),在2005年獲《時代雜誌》編輯評選為「經典100小說」,與《魔戒》、《麥田捕手》等作品並列,同時作者尼爾‧史蒂文森更為科幻文學獎「雨果獎」的得主。書中以「Metaverse」形容劇情中的虛擬世界,人們可以使用電腦進入虛擬世界中,並在其中創造屬於自己的虛擬化身(Avatar),更可以在虛擬世界中從事各種活動,包含一般的社交對話、購物及娛樂等等,或從事與自己所處的現實世界完全不同的活動,如:小說中的主角在現實世界是一名披薩外送員,但在虛擬世界中卻是一位傳奇刀客的角色[2]。

 元宇宙之應用

除科幻小說《潰雪》首次以「Metaverse」作為虛擬世界的詞彙之外,在許多電影、小說、動畫等作品裡,也有以「元宇宙」的概念作為故事情節之創作,如好萊塢電影《駭客任務》、《一級玩家》;動畫《夏日大作戰》、《龍與雀斑公主》;網路小說《刀劍神域》;電視影集《黑鏡》等,可見人們對於「元宇宙」世界充滿無盡的想像。

近年由於新冠疫情肆虐全球,人與人的互動及相處模式逐漸改變,對於「虛擬實境」科技上的運用愈發依賴,如因應疫情而生的居家辦公模式,韓國一間遊戲公司「Com2us 」特別建立了「元宇宙上班」(Com2Verse)的虛擬辦公平台,在這個虛擬空間中包含不同的世界,如辦公區域的「Office World」、提供金融、醫療、教育等服務的商業區域「Commercial World 」、讓人們可以享受遊戲、音樂、電影等表演休閒活動的場所「Theme Park World」、當然也有日常社交的「Community World」[3],員工在虛擬空間可以設定自己的虛擬角色,基本的日常工作、會議及對話就如同現實生活一般,即使遠距辦公依然可以擁有流暢的工作環境。

♦ 元宇宙中的商標權

上述「元宇宙」多元的應用技術創造了人們對於虛擬世界的想像,渴望「元宇宙」在未來與現實世界互通連結的發展性,更已有不少知名企業搶先在元宇宙中實施商標的品牌布局,如NIKE在2020年以其代表性的「」、「」標誌及宣傳語「Just Do It」、「Air Jodan」及「Jumpman」等商標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了商標註冊[4],並指定使用於第09、21、36、38類等商品及服務上,凸顯了NIKE積極在元宇宙運用品牌創造商機之企圖心。另外像是Gucci、巴黎世家、Jacob & Co.等知名精品品牌也都積極與遊戲業者或社群軟體業者合作,打造虛擬世界可以使用的首飾或包包等[5]。由此可見國際知名品牌已逐步在「元宇宙」中佈局商標權利,期待自家品牌在「元宇宙」中開拓新客群及新興市場。

三、「元宇宙」中的商標侵權行為──以AM General vs. Activision Blizzard案[6][7]為例

雖然國際知名企業均積極投入元宇宙中的商標佈局策略,搶攻元宇宙中虛實整合的無限商機,但「元宇宙」畢竟屬於虛擬世界,現實世界中既有的法規範是否足以因應在虛擬世界中產生的商標權爭議?本文將以2017年的AM General vs. Activision Blizzard「悍馬車」(HMMWV)商標爭議案,探討實務上如何處理虛擬世界中衍生的商標侵權問題。

♦ 案情概要

原告「AM General公司」於1984年開始生產「High Mobility Multipurpose Wheeled Vehicle」(縮寫HMMWV,俗稱「悍馬車」)的軍用車輛,1992年AM General公司將HMMWV推向民用市場,同時註冊了「HMMWV」商標於卡車、玩具汽車等商品上,更將悍馬車的車輛外型(如下圖)在美國申請註冊取得立體商標權利。


被告「Activision Blizzard公司」(下稱:動視暴雪公司)則為美國加州的電玩遊戲公司,旗下已發行眾多知名的電玩遊戲,諸如:《決勝時刻》、《魔獸世界》、《暗黑破壞神》、《Candy Crush Saga》等。其中一款電玩《決勝時刻》(Call of Duty)的遊戲場景即使用了AM General公司生產的悍馬車外觀造型與名稱,並在車輛名稱上標註「HMMWV」字樣,被告甚至與玩具公司合作,生產遊戲中出現的悍馬車造型玩具。

AM General公司認為動視暴雪公司上述使用悍馬車外觀造型及「HMMWV」名稱於電玩遊戲中的行為已侵害了其立體商標及文字商標權,遂於2017年11月7日向紐約南區地區法院,提起本件商標侵權訴訟。

就事實層面而論,動視暴雪公司的確將AM General公司生產的悍馬車外觀造型及「HMMWV」名稱使用於電玩遊戲中,然而在訴訟中,動視暴雪公司抗辯此行為僅屬於「藝術或表達的創作」,應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而豁免於商標侵權。

♦ 法院心證

紐約南區地區法院引用了Rogers v. Grimaldi案[8]作為判斷動視暴雪公司在《決勝時刻》電玩遊戲中使用悍馬車造型之車輛及「HMMWV」名稱是否屬具備「藝術相關性」(artistic relevance),並再進一步探討該使用方式是否會「明顯誤導」(explicitly misleads)消費者,而混淆該作品之來源及內容。

(一) 藝術相關性(Artistic Relevance)

法院認為本案中,動視暴雪公司使用悍馬車的外觀造型作為《決勝時刻》遊戲中的武器之一,目的在於使玩家體驗軍事遊戲的真實性及臨場感,故必須運用真實世界中實際存在的軍用設備,因此認為動視暴雪公司即使在遊戲世界中使用AM General公司設計的悍馬車外觀造型及「HMMWV」名稱,係具有藝術相關性之行為。

至於動視暴雪公司在遊戲中使用悍馬車造型及「HMMWV」名稱的行為,是否會明顯誤導[9]消費者此作品的來源及內容?法院通常仍會採用Polaroid案所列的「混淆誤認判斷八大因素」作為判斷標準。

(二) 拍立得因素(Polaroid Factor)

由拍立得八大因素中,法院認為雖然AM General公司的悍馬車外觀造型及「HMMWV」商標具備相當識別性(The Strength of [the plaintiff’s] Mark),且在訴訟中,AM General公司提出一份調查,主張有16%的消費者在看見《決勝時刻》遊戲中的悍馬車造型時,會誤認為AM General公司有授權動視暴雪公司使用悍馬車商標於遊戲中,因而在實際混淆誤認之情形(Evidence of Actual Confusion)這項因素上稍微取得有利之地位。

然在上述二個因素之外,法院則認為,由於AM General公司主要在軍事領域使用的悍馬車立體外觀及「HMMWV」商標,屬於實體車輛的範疇,而動視暴雪公司則主要經營電玩遊戲領域,且AM General公司並沒有跨足電玩產業的跡象,基於兩造的消費客群的差異較大,因此判定動視暴雪公司即使在《決勝時刻》遊戲中使用悍馬車外觀造型的車輛及標註「HMMWV」字樣,並沒有達到「明顯誤導」消費者的程度。

最後法院判定,動視暴雪公司在《決勝時刻》遊戲中使用AM General公司的悍馬車造型及「HMMWV」商標係為了使遊戲(藝術創作)趨近於真實,並使玩家在玩遊戲時更有臨場感,具有藝術相關性,且衡酌二造實際經營之業務範圍差異甚大,動視暴雪公司在遊戲中使用AM General公司的商標並沒有達到明顯誤導,因此應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而無商標侵權的情事。

四、結語:商標在元宇宙中的發展性

雖然從AM General vs. Activision Blizzard案的結果,可以理解法院對於動視暴雪公司為了「增加遊戲的真實性」而在電玩《決勝時刻》中塑造悍馬車造型的車輛,屬於「藝術相關性」的使用,可受到言論自由之保護,而未侵害AM General公司之商標權利,然而並非所有在虛擬世界中的商標使用行為均可避免侵權,如「MetaBirkins」NFTs(非同質化代幣)與愛馬仕(Hermès)的商標爭議案[10]及電商平台StockX與NIKE的商標侵權事件[11]等。

由於現今資訊科技發展迅速及日趨成熟,任何人只要有電腦即可進入「虛擬世界」開啟「第二人生」,在虛擬世界中的所產生的各種生活型態終將與現實世界產生對等的連結,不論是企業或一般消費者在虛擬世界中所從事的商業行為勢必連帶影響現實世界中的品牌佈局及運作。就商標保護的策略而言,提早於元宇宙中申請註冊商標並非壞事,然而既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是否需因應虛擬世界的不同而有所改變?又若是著名商標之情形應如何在虛擬世界中主張權利?諸多元宇宙中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考驗將成為各界持續規劃及解決的課題。

附註:

[1] 維基百科《元宇宙》(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5%85%83%E5%AE%87%E5%AE%99)
[2] 數位時代《Facebook改名Meta!讓祖克柏、黃仁勳熱血沸騰的大趨勢,Metaverse究竟是什麼?》(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64464/everything-you-need-to-know-about-metaverse-1?)
[3] TechOrange科技報橘《元宇宙首批「上班族」要進駐啦!南韓遊戲公司員工 2022 年開始元宇宙上班》(https://buzzorange.com/techorange/2022/01/17/com2us-metaverse/)
[4] 數位時代《Nike擴大元宇宙佈局,宣佈收購虛擬鞋品牌RTFKT!還有哪些野心?》(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65972/nike-metaverse)
[5] 數位時代《Gucci、巴黎世家都搶推虛擬商品!研究:元宇宙可望為精品業創造500億美元商機》(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66262/luxury-brand-metaverse-2030-50-billion)
[6] AM General LLC v. Activision Blizzard, Inc., 450 F.Supp.3d 467, 475 (N.Y.S.D. 2020).
[7] 北美智權報《《決戰時刻》電玩遊戲使用悍馬車商標侵權?2020年紐約南區地院AM General LLC v. Activision Blizzard案》(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Trademark/IPNC_210310_1904.htm)
[8] Rogers v. Grimaldi案通常被美國法院作為一種審查標準(又稱「Rogers審查標準」),以確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所揭示的「藝術表達」是否可以凌駕於「傳統商標權」的使用之上,主要以被告使用商標若滿足「和作品沒有藝術關聯」及「在作品的來源和內容上明顯誤導消費者」此兩個要件時,才會有商標侵權之情況。
[9] 此處的「明顯誤導」不是指達到一般商標侵權的「混淆誤認之虞」(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即構成,而是必須該混淆誤認的「情況特別重大」(particularly compelling),才會凌駕於言論自由保障的利益。
[10]【區塊鏈/ NFT / 法律】元宇宙與 NFT 中的商標議題—一文帶你看愛馬仕柏金包商標爭議,從聯邦地區法院決定略揭未來元宇宙與 NFT 商標議題(https://hungkaichuang.com/hermesvsmetabirkins-nft-trademark/):被告Mason Rothschild雖提出與AM General vs. Activision Blizzard案相同的「藝術相關性」企圖主張「MetaBirkins」的NFTs為藝術表達自由,然而法院認為應深入探討本案的「MetaBirkins」的NFTs係屬於商品或藝術品,並認同原告愛馬仕主張被告使用「MetaBirkins」作為NFTs之行為已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可能性,因此續行實質審理,而非無理由駁回愛馬仕的起訴。
[11] NFTs在元宇宙的商標侵權爭論(https://www.saint-island.com.tw/Tw/News/News_Info.aspx?IT=News_1&CID=266&ID=12261):StockX主要提供買賣雙方一個轉售各品牌的服飾及運動鞋的購物平台,與一般交易平台不同的是,StockX會對商品進行驗證,再出貨予買方。StockX於2022年1月份推出Nike運動鞋的NFTs商品,宣稱是一種球鞋的代幣,買家可選擇兌現此NFTs換取真正的Nike球鞋或保留此權利,此舉被Nike認為侵害了Nike品牌的商標權,訴請法院要求StockX停止販售任何有關Nike NFTs商品之行為。

*台一國際智慧財產事務所商標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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