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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商標)
臺灣商標法有關地理標示之制度概要 (沈佳穎 商標部副理) (2022/07)

沈佳穎*

一、前言

提到帕瑪火腿、帕瑪森乳酪、蘇格蘭威士忌、日月潭紅茶等,一般大眾可以很快聯想到該等產品如何美味順口、口齒留香,這些產品有個共同的特徵:因為某地理區域的特殊地理環境,生產的產品已具有特定的品質或聲譽。對於此等產品之標識,一般稱為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註一),各國依其法制對此特殊的標識採取保護(註二)。

臺灣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應履行TRIPS 協定有關地理標示之保護規定,我國商標法立法上,提供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有關地理標示積極之保護:對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地理標示,若符合產地證明標章之要件,得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此於商標法第80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地理標示,若符合產地團體商標之要件,得申請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此於商標法第8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產地證明標章、產地團體商標之特點

有關產地證明標章,商標法第80條第1、2項分別規定:「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前項用以證明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證明標章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

有關產地團體商標,商標法第88條第1、2項分別規定:「團體商標,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前項用以指示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團體商標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

1. 必須含有特定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

一般商標圖樣中若含有地理名稱,通常被視為產地之說明,不具有識別性,即使無須聲明不專用並取得商標註冊,商標權人亦不得對該地理名稱主張專用權;若商標所指示之地理名稱相當知名,足使消費者與商品產地聯想,且商標所指定商品就是該地理區域主要產品,應可認定該產地屬於影響消費者購買意願的重要因素時,若產品並非來自於該地理區域時,尚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但無論是產地證明標章或是產地團體商標,因產品本身與某地理區域具有相當關連性,該地理區域的特定產品具有特定的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註三),消費者會將地理區域與產品間發生聯想,故二者共同之基本要件即是圖樣必須為含有特定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

2. 申請人有資格限制

只要是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包含自然人在內,可申請一般商標並成為商標權人。但證明標章的性質重在其證明能力,並對於標章之使用有監督控制之能力,而團體商標係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務來自該團體的會員,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因此商標法對於產地證明標章、產地團體商標之申請人資格(註四)設有限制,自然人不符合申請資格,也無法成為標章或商標權人。考量產地證明標章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源自一定的地理區域,產地名稱應屬當地生產者的共同財產,係基於當地生產者的共同利益,標章或商標權人並須管理及監督該標章或商標之使用,故申請人資格要求另外必須具有代表性,足以受該地理區域內從事相關商品或服務生產活動者所信賴。

3. 使用特別注意事項

一般商標是原則是由商標權人自己使用,也可以由經商標權人同意之人(被授權人)使用。產地證明標章、產地團體商標因其性質特殊,商標法對其使用者另有相關規範。前者為避免球員兼裁判,影響證明結果之公正、客觀,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經標章權人同意之人得以使用,但標章權人本身不得使用(註五);後者則依商標法第90條規定,除了團體(商標權人)本身外,團體會員也可以使用。

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申請時,必須檢附使用規範書(註六),於註冊公告時,該使用規範書會一併公告(註七),使用上也必須符合使用規範書所定之條件。二者使用規範書皆須涵蓋使用之條件,以及管理即監督使用之方式。詳而言之,依商標法第82條第4項規定,產地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應載明事項為:一、證明標章證明之內容;二、使用證明標章之條件;三、管理及監督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四、申請使用該證明標章之程序事項及其爭議解決方式。就產地團體商標而言,依商標法第86條第2項規定,其使用規範書應載明事項為:一、會員之資格;二、使用團體商標之條件;三、管理及監督團體商標使用之方式;四、違反規範之處理規定。

綜上,無論是產地證明標章或是產地團體商標,圖樣必須為含有特定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因該地理區域為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之核心,消費者係藉由該產地名稱,來區辨商品或服務源自於該地理區域,依商標法第84條特別規定及同法第91條準用規定,無就該產地名稱聲明不專用問題,但源自於該地理區域的商品或服務,仍有以該地理名稱作為產地說明的需要,故產地證明標章權人或產地團體商標權人不得禁止第三人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將地理名稱作為商品或服務產地說明之表示(註八)。

三、案例

在臺灣,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之產地標章註冊件數統計表,至2022年6月6日為止,已註冊之產地證明標章有65件(國內40件,國外25件,商品以茶居多),已註冊之產地團體商標則有68件(國內38件,國外30件,商品以其他農產品及加工品居多)(註九)。

1. 帕瑪森乳酪

Parmigiano Reggiano為義大利文,係產自於帕瑪(Parma)、雷焦艾米利亞(Reggio Emilia)、摩德納(Modena)、波隆那(Bologna)雷諾河(Reno river)左岸、曼托瓦(Mantua)波河(Po river)右岸之間的地理區域所產製的乳酪,經過至少12個月的時間熟成,才產出看起來稻草黃色、嚐起來依月份逐漸由甜偏鹹又帶有一絲苦味的帕瑪森乳酪。

包含「Parmigiano Reggiano」之圖樣在臺灣已獲准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註冊號數分別為第01588005、01588006號,於2013年7月1日註冊,標章權人為"帕馬森 乳酪"乳酪協會(CONSORZIO DEL FORMAGGIO "PARMIGIANO-REGGIANO"),由當地乳農、乳品廠、製酪廠組成之非營利協會(註十),智慧局公告資料包含使用規範書。

 

2. 奇安提葡萄酒

CHIANTI CLASSICO為義大利托斯卡尼大區(Tuscany)內的奇安提區域(Chianti)產的葡萄酒,紅寶石般的酒液酸度適中,帶有花香、櫻桃味與淡淡的堅果味。「CHIANTI CLASSICO」在臺灣已獲准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註冊號數為第01415844號,於2010年6月16日註冊,商標權人為奇安提葡萄酒協會(CONSORZIO VINO CHIANTI CLASSICO),為義大利最早成立的葡萄酒製造商協會(註十一)。

 

四、小結

對於地理標示,即由於某地理區域的特殊地理環境,不論是土壤、氣候等自然因素,或是傳統的製造過程等人文因素,而產出具有特定的品質或聲譽的產品,商標法雖提供有積極的保護,依具體使用情形,可申請註冊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但獲准註冊案例不多。藉由此文彙整商標法相關規定,並引用案例,期許不僅使大眾對於與一般商標不大相同的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有所認識,也能使臺灣的地理標示保護制度有更多的應用。

附註:

註一、A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GI) is a sign used on products that have a specific geographical origin and possess qualities or a reputation that are due to that origin. In order to function as a GI, a sign must identify a product as originating in a given place. In addition, the qualities, characteristics or reputation of the product should be essentially due to the place of origin. Since the qualities depend on the geographical place of production, there is a clear link between the product and its original place of production. (https://www.wipo.int/geo_indications/en/)
註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簡稱TRIPS Agreement)第22~23條明文對於地理標示須提供保護。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簡稱TRIPS Agreement)第22~23條明文對於地理標示須提供保護。
註三、係指商品或服務因該地理環境因素所具備的特性,例如歸因於該地理環境的土壤、氣候、風、水質、海拔高度、溼度等自然因素所造成,或與該地傳統或特殊的製造過程、產出方法、製造技術等人文因素具有關連等情形。
四、有關產地證明標章申請人資格,商標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至於產地團體標章之申請人資格,依商標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為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前者產地證明標章申請人不以法人為限,此與產地團體商標不同,因證明標章的性質重在其證明能力,如非法人的機構或團體,在特定領域的研究有其歷史及聲譽,而受相關領域的從業者及消費者所信賴,亦得作為證明標章申請人。
註五、商標法第81條第2項甚至規定,「前項之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同法第82條第1項規定,申請時應檢附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
註六、參商標法第82條第1項、第89條第1項規定。
註七、參商標法第82條第5項、第89條第4項規定。
註八、至於他人之使用是否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及其使用結果與經證明產地的商品有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應由司法機關就實際使用情形以為斷。
註九、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600-861396-67ad3-201.html
註十、https://www.parmigianoreggiano.com/
註十一、https://www.chianticlassico.com/en/

*台一國際智慧財產事務所商標部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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