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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
網紅經濟學-以二則案例談產品業配可能涉及的公平交易法風險 (陳亮之 法律所) (2024/04)

陳亮之* 

一、前言

近年來因影音平台(如YouTube)以及社群媒體(如Facebook、Instagram)的興盛,使得每一個人都可以透過上述平台發布影片、刊登文章或是對店家發表評論,甚至可以隨時隨地進行直播。因此近年來出現了不少皆由經營影音平台或社群媒體而達到知名度的網路紅人。此外,也有一種因經常對於特定專業或產品發表意見,而獲得一群粉絲且對於粉絲消費趨勢具有高度影響力的人,英文簡稱KOL(Key Opinion Leader),中文多翻譯為關鍵意見領袖,而為了簡單閱讀起見,本文將網紅及關鍵意見領袖統稱為網紅。而由於影音網站與社群媒體的收視率或普及率漸漸與傳統媒體不相上下,近年來網紅的角色有與傳統藝人或明星並駕齊驅的趨勢。

而網紅達到一定知名度之後,便會開始受到廣告主的青睞,因此在知名度越來越大的同時,各類「業配文」或「產品置入」的出現頻率也越來越高,而事實上廣告收入也是網紅重要的收入來源。因此本文以近年新聞內容為靈感,討論網紅在產品業配時,可能涉及的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以期社會大眾能藉由本文避免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二、產品業配案例與公平交易法風險

案例事實一

某線上遊戲公司請來A網紅試玩某遊戲,並要求試玩後,在A網紅的社交平台上傳試玩影片以及撰寫試玩感想。而該公司為了因應農曆新年的特別活動,請A網紅在影片及文章中置入「新春特別活動,限定期間超稀有寶物中獎率提升兩倍」等吸引玩家「課金」的宣傳。然而卻有玩家實際花大錢抽獎多次後,發覺中獎率並未提升兩倍,因此出面指控遊戲公司廣告不實。此時A網紅是否須負法律責任?

本案涉及的法律規定及解說:

1.   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   鑒於公平交易法為規範自由與公平競爭秩序的母法,無法詳細列舉所有的違法具體情況,因此為了使社會大眾有具體明確的參考標準,亦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而依照上開處理原則所列之案件類型例示中,如業者有「提供付費購買機會中獎商品(服務)之機率或獎項與實際不符,且差距逾越一般或相關大眾所能接受程度者」。即被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此外,經濟部於2022年8月起,亦特別針對網路遊戲修訂「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訂遊戲經營者如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時,應揭露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等資。因此,在本案中若遊戲公司就其抽獎活動的機率有不實的表示時,即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

3.   在上開案例中,A網紅是否應與遊戲公司共同負責呢?由於本案中A網紅的業配內容,只是單純反應遊玩該線上遊戲的意見、感想或親身體驗結果,此時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應被視為「廣告薦證者」,即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而一般的薦證者多為公眾人物、專業人士、驗證機構等。因此被發現有廣告不實的情況時,若A網紅並非明知或可得而知該遊戲活動的抽獎機率並未提升兩倍,或故意與該公司共謀為不實廣告,原則上不會直接受到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事實二

某位專門提供減肥以及健身資訊的B網紅,藉著廣大的人氣多次與廠商合作在社群媒體平台上進行減肥餐的團購,且B網紅在社群媒體上皆宣稱該產品相關原料皆為台灣製造。但在某次團購中,收到產品的粉絲卻發現該減肥餐,卻有用貼紙蓋過原始標記之現象,撕開驚覺該產品實際上僅是在台灣包裝。此時B網紅本身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本案涉及的法律規定及解說:

1.   如案例一所述,網紅如單純接受業配,而不參與實際商品的行銷或營運,且並非故意、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主的廣告內容係虛偽不實或有引人錯誤,原則上不會直接受到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行政處罰。但若網紅實際上有提供商品或服務之行為,例如與其他事業合作團購或直接從事交易的行為時,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於網紅係「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因此亦會被視為「事業」,而成為公平交易法規範之主體,因此網紅販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之行銷宣傳,若涉及廣告不實,即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而須負擔相關責任。

2.   此外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23年2月2亦公告修正「網路廣告案件處理原則」,並在上開原則第三條中明文規定:「經常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社群網站用戶(例如: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應屬於廣告主而非薦證者,並例示可能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的類型。因此在實務上,如網紅或直播主,以自身名義開團或與供貨商配合、從商品銷售額獲得一定比例利潤的合作模式時,即有高機率被認定為廣告主而成為公平交易法規範之主體,並在違法時負擔相關責任。

結論:

由於網紅文化的發展,近年網紅甚至已成為青少年的職業目標之一。但許多網紅為了追求更高的流量和收益,往往譁眾取寵,甚至不惜使用爭議性話題或以違法的行為來吸引觀眾。但水(流量)能載舟,亦能覆舟,網紅在吸引觀眾流量或以業配賺取收入時,亦應注意法律規定,並於與廠商合作時,特別注意雙方合作模式之不同,可能導致其於公平交易法下之身分不同,而負有不同之法律責任,謹慎挑選合作廠商、查核廣告或產品內容,以避免業配活動發生爭議,致失去人氣及粉絲信任,並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 任職台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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