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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適用範圍之探討 (林宜錚 商標部) (2024/05)

林宜錚*

一、前言

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於商標註冊申請的實質審查,可能會引據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作為駁回商標申請之基準。本文謹就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之適用範圍解讀摘要如下。

二、立法目的

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之立法目的在於,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商標註冊人的商標專用權不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在權利上不存在衝突問題,理應允許。但是,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註銷的註冊商標,在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註銷之前,除了連續三年不使用這種情形外,畢竟已經使用,並或多或少在市場上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避免市場上同時存在不同主體提供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有必要適用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以設置一定時間的隔離期限[註1]。換言之,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主要是設置商標於交易市場的「隔離期」,透過「隔離期」逐漸消除已失效商標對既有市場之影響,防止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與使用,而致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註2]。

三、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適用情形

關於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之適用情形,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1年公布之《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明訂:做出審查決定時,他人在先相同或者近似的註冊商標被撤銷(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除外)、被宣告無效或者有效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公告之日、宣告無效決定或者裁定的應訴期屆滿之日或者註冊商標有效期屆滿之日起未滿一年,應適用第五十條,予以引證[註3]。由以上法條規定、立法目的及2021年《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之內容可知,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商標被撤銷:依大陸《商標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註冊商標被撤銷,有以下幾種原因:

1、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之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事項,例如: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住址等註冊事項;

2、註冊商標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

3、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

而就2021年《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之明文:做出審查決定時,他人在先相同或者近似的註冊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自撤銷公告之日起,不適用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註4]。由前述可知,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針對「商標被撤銷」,主要係指「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之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事項,而被商標局撤銷」之情事。至於「一年隔離期」之計算時點,則係在先相同或近似的註冊商標被撤銷,從撤銷公告之日起算一年。

(二)被宣告無效:大陸《商標法》針對註冊商標被宣告無效之情形,規定於第四十四條及四十五條,其中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又依大陸《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上述註冊商標被宣告無效之情形,若駁回復審案件中之引證商標屬於「惡意搶註、囤積註冊」等情形被宣告無效時,不適用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之「一年隔離期」,以幫助商標真正權利人盡快取得商標註冊[註5]。而適用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被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其「一年隔離期」自宣告無效決定或者裁定的應訴期屆滿之日起算。

(三)期滿不再續展:根據大陸《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應當在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十二個月內辦理續展,在此期間未能辦理者,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則註銷其註冊商標。而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所稱之「一年隔離期」,係由商標專用權屆滿日(即註冊商標註銷之日)起算一年。關於此適用情況,以第46944296號商標申請註冊案例說明之:

第46944296號商標於2020年06月04日申請註冊,遭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1年01月08日下發《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大陸《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五十條之規定,決定駁回申請人於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申請。其中,申請商標(即第46944296號商標)與在類似商品上註冊期滿未續展,但自期滿之日起未滿一年的註冊第6484633號商標近似。

申請人於期限內提出商標駁回復審申請,2021年07月29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認定:引據商標(即第6484633號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0年03月27日,本案審理時,因期滿未續展註冊已喪失註冊商標專用權。據此,引證商標已不能成為申請商標在先權利障礙。從而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本案之相關程序時間軸整理如下:

由上述案例可清楚知悉對於期滿不再續展的註冊商標,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所規定之「一年隔離期」起算時點為商標專用權屆滿日起[註6],並視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裁定作出日是否已超過期滿未續展商標之「一年隔離期」判斷之。

除上述要件之外,構成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之要件,仍包含申請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亦即須判斷二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而致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受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商標駁回通知書》,並以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作為核駁基準時,除了考量註冊商標之失效時限及「一年隔離期」以外,在提出駁回復審時,亦應同步爭取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並未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致消費者混淆之虞。再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3年公布之《評審案件中止情形規範》中臚列應當中止駁回審理之情形包含:引證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期滿不再續展的,案件審理時撤銷、宣告無效或註冊之日尚未滿一年[註7],由此可知,當申請商標遭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作為核駁依據,申請人於期限內提起復審爭取,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應中止審理,待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商標之「一年隔離期」期滿後再行審理程序。

四、結論

綜合上述,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是在一定期限內,對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所做出之限制,主要是為了保障市場經濟秩序和消費者利益之條款。至於原註冊人重新提出該商標註冊申請的,則不適用於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而在制定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逐漸削減失效商標對交易市場影響的同時,亦有《評審案件中止情形規範》透過中止制度,對於案件審理中涉及在先權利的確定進行中止審理,減少申請人為了避免引證商標權利障礙清除後,又有他人在先申請而不斷重複申請及法律程序,中止審理制度不僅能夠保障商標申請人之權益,也能有效節約當事人、行政、司法各方資源[註8]。因此申請人針對大陸《商標法》第五十條核駁提出駁回復審時,可以在駁回復審理由中請求中止程序,並具體說明所涉及之引證商標及案件情況,加以爭取申請商標之核准。

參考文獻

[1]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第372頁,2021。
[2] 馬曉濱、李仕成,商標行政訴訟中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中華商標雜誌,2021。
[3]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第372頁,2021。
[4]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第372頁,2021。
[5] 宗可麗,你的商標被“隔離”了沒?——淺談《商標法》第50條例外情形的適用,2022。
[6] 韓雪,關於《商標法》第五十條的實踐與思考,中華商標雜誌,2020。
[7] 《評審案件中止情形規範》解讀,2023。
[8] 《評審案件中止情形規範》解讀,2023。

*任職台一國際智慧財產事務所商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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