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智財情報 » 出版品(專利)
出版品(專利)
如何使他人發明專利無效-從第三方意見及舉發談起 (鄭光益 專利代理人) (2023/01)

鄭光益*專利代理人

一、引言

個人或企業除了專注於技術的發展及適時申請專利以保護自己的創作及排除他人實施自己的專利之外,也應對於競爭對手的技術進展有所瞭解,才能在自己相關的領域中完整掌握現況。這是可藉由定期監視發明公開公報而達成,以觀察是否有競爭對手申請專利且已公開,或者相關的領域中是否有新的公開案的技術內容值得注意。

對於競爭對手已公開的專利申請案,如果認為其不能獲得專利,可以在其公開後至專利案審定前的期間提出第三方意見,使審查委員採用第三方意見的內容,而否准此專利申請案,以達到防止對手獲得專利的目的。另外,在獲准專利後,也可藉由提起舉發,而由智慧財產局撤銷專利權。

二、提出第三方意見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審定前,任何人認該發明應不予專利時,得向專利專責機關陳述意見,並得附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因此,任何人在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日起至申請案審定前為止,即在申請案繫屬於智慧財產局之審查期間,可以提交第三方意見。除了發明專利申請人之外,他人在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之前是無從得知專利案的詳細內容,因此在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之前亦無從提出第三方意見。他人可以從智慧局公開的發明公開公報知曉競爭對手最近申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內容,而對競爭對手的發明專利案提出第三方意見,以阻止其獲得發明專利。

定期監視發明公開公報可以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上搜尋時選定國際專利分類代碼,如H01L(三階),H01L23(四階)或H01L23/60(五階)等,對技術領域作範圍大小不同的搜尋。也可以根據申請人或發明人作搜尋,以檢索感興趣的範圍。

智慧財產局為落實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制訂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發明專利申請人以外之任何人(第三方)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審定前,認為發明專利申請案有違反專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予專利之情形而應不予專利時,可向智慧財產局陳述意見,即提出第三方意見。

為維護專利申請人權益,第三方提交意見後,智慧財產局將通知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有第三方意見送達之事實。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依照專利閱卷作業要點申請閱卷,而查看第三方意見內容。智慧財產局收到第三方提交意見後,將視第三方意見的內容是否具體明確以及是否足以作為有效引證,而決定是否採用。另外,因第三方並非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當事人,所以智慧財產局不會將第三方意見之處理情形及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審查結果通知第三方。

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因此,如果在某申請案公開後收到發明專利申請人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時,如果欲繼續就此發明專利之技術作商業上實施時,應考慮搜尋到足以使其不予專利之引證文件,並提出第三方意見,以阻止發明專利申請人在取得專利後,進行請求補償金。最低限度也應使發明專利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主動限縮請求項範圍,而使自己在商業上實施的技術不落入最終獲准專利的請求項之範圍內。

即使提出的第三方意見無法直接由審查委員採納而逕行對發明專利申請案作出不予專利的通知,亦有可能啟發審查委員組合其本身所搜尋得到的引證文件及第三方意見的引證文件,而作出較具證據力的核駁論述。此即達到發明專利案無法獲准專利的目的。因此,提供的第三方意見之引證文件除了可以是國內外專利公開或公告案之外,提供委員不常檢索的文獻、期刊或論文,也有助於審查委員單獨引用第三方意見的引證文件或者組合第三方意見的引證文件及審查委員檢索到的引證文件,來核駁專利申請案。

此外,如果提出的第三方意見促使審查委員採納而對發明專利申請案作出不予專利的通知,即使申請人為避免專利案遭核駁而限縮請求項範圍後最終獲得專利,其僅能獲得不具殺傷力的專利,且此修正有禁反言的適用,對提出第三方意見者而言是有利的。

另外,引證文件的公開日期需明確,審查委員才能據以採用。如果引證文件的公開日期不明確,則審查人員將無法使用。假如引證文件的公開日期未明確記載,則須檢附公開日期的證明文件。再者,當引證文件不是中文或英文文件時,第三方意見提交人必須在提交第三方意見時也提供引證文件之翻譯本,以使審查人員能瞭解引證文件的內容,進而使用引證文件。在第三方意見提交人不想公開個人資料的情況下,可以在第三方意見書中選擇不同意對外公開個人資料,即可達到保密的目的。對提出第三方意見的人有利的是,提交第三方意見不需要規費。

三、提出舉發

在專利申請案獲准後,任何人可以在專利權期間,依專利法第七十一條對發明專利提起舉發。另外,依專利法第七十二條,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除了以獲准的專利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為由提出舉發之外,也可以使用獲准的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不符可據以實現要件、請求項不被說明書支持、不符先申請主義、修正超出原揭露範圍、分割超出原揭露範圍、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範圍等為由提出舉發。

除了在對手專利申請階段提出第三方意見予以攻擊之外,另一個攻擊方式是在獲准專利後藉由舉發而使專利無效。此種方式的優點為:因已獲准專利,所以此時如果提出引證文獻及理由以舉發專利,此時專利權人只能藉由更正以使專利不被撤銷。但依專利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一、請求項之刪除。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三、誤記或誤譯之訂正。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此外,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相較於如果在對手專利申請階段提出第三方意見予以攻擊,對手可以依申請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且修正內容,除誤譯之訂正外,只要不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即可。而對於舉發案件的更正,除了受到僅能為上述4個事項之一的限制之外,亦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因此,專利權人為了舉發而作更正的更正方式比受到第三方意見而作修正時的修正方式,受到更大的限制,所以,想藉由更正來躲避專利被撤銷的命運比起申請時的修正困難。然而,究竟採取申請階段提第三方意見或者獲准專利後提舉發較有利,應檢視申請案的請求項的撰寫內容及說明書的揭露內容以及預計提出的引證文獻內容,並預想申請人可能採取的修正/更正方式,才能作出最佳判斷,而使對手的專利權範圍最小甚至無法獲准專利。

四、結論

在專利的攻防戰中,除了積極進行專利申請及佈局以攻擊競爭對手之外,對於競爭對手的申請的專利進行防禦,以防止對手取得專利或僅取得不構成威脅的專利,也是重要的一環,才能進攻與防禦並進,在專利戰中勝出。善用提出第三方意見及舉發,對於防禦對手取得專利,具有相當正面的助益。

*台一國際智慧財產事務所專利國外部副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