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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專利)
從韓劇《非常律師禹英禑》看新型專利及假處分的應用 (楊雯芳 專利師/博士) (2022/09)

楊雯芳*專利師/博士

前言

不久前有一則新聞,略以:臨櫃人員利用相關職務之便挪用銀行的ATM補鈔…自行抽走鈔票,再進電腦中輸入已補鈔完成的假資訊…直接從備用的ATM鈔匣中拿錢,總計偷走了ATM鈔匣707萬元…沒有有效建立ATM裝補鈔作業管控措施,因此開罰400萬元[1]。可見時至今日,ATM鈔匣的設計仍未完備而予人竊取鈔票的漏洞。

另依據Netflix官方於7/4-7/10的收視排行榜顯示,韓劇《非常律師禹英禑》位居全球非英語類電視劇集收視排行的首位,導演、編劇及演員皆獲得極佳的評價,其中第五集剛好就有ATM鈔匣的劇情。該劇集講述ATM鈔匣製造商以實用新型的申請及假處分的聲請,成功(但不道德)地阻擋競爭對手而取得客戶的訂單。

本文以台灣的實務觀點分析該劇,若明知南韓有不同規定者將輔以說明。

劇情簡介

以下依時序簡要描述整起事件的來龍去脈。

  • 2019年4月芝加哥國際工程博覽會上,美國某製造商展示了具有紙鈔重量傳感器的ATM鈔匣,供同業參考使用。
  • 2019年10月製造商「領袖」生產出具有紙鈔重量傳感器的ATM鈔匣,但因功能有漏洞而倒閉。
  • 2020年10月24日製造商「梨花」申請「現金自動存取款機鈔箱安全裝置」實用新型(相當於我國的新型專利),截至聲請假處分時仍在實體審查中[2](台灣的新型專利不需要實體審查)。
  • 2021年製造商「金剛」製造具有紙鈔重量傳感器的ATM鈔匣。
  • 2022年製造商「梨花」聲請對製造商「金剛」具有紙鈔重量傳感器的ATM鈔匣禁止銷售的假處分。

實用新型

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新型及設計三種,一併規範在《專利法》中;但是在南韓,發明、實用新型及設計分別規範在《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及《設計保護法》中。嚴格來講,「新型專利」在台灣指的是一件事,在南韓則是「新型」(即實用新型)及「專利」(僅特定用於發明)兩件事;不過也無須庸人自擾,因為多數人並不那麼嚴格的區分。為方便起見,以下皆以實用新型稱之。

實用新型是一種類似發明專利的智慧財產權,但有下列的主要區別。

  1. 在許多國家/地區都可用,但也有些國家/地區沒有,例如美國、英國及加拿大等。
  2. 獲得和維護的成本較低。
  3. 權利保護的期限較短。
  4. 可專利性的要求較低。
  5. 適用的技術領域或產品較少。

由於以上的限縮特性,實用新型又稱為「小專利」、「創新專利」、「短期專利」、「次專利」等,比專利更容易被個人或中小型企業所使用。

劇中,製造商「梨花」委任律師權敏宇曾詢問「梨花」黃處長提出申請實用新型所提供的資料不多,若非「梨花」不清楚如何撰寫實用新型說明書,或可推論「梨花」原本就志不在取得實用新型的授權,而是作為對銀行業者的行銷手段。「梨花」黃處長是在聽了銀行業者說其它製造商也有類似的產品並建議追查技術外流後才興起聲請假處分的念頭,用以阻擋其它的競爭對手,同時也在客戶中樹立「梨花」是技術領先者的印象。

事實上,南韓由於實用新型的實體審查日趨嚴謹(向專利的作法靠攏),導致實用新型的利基不再而呈現申請件數逐年遞減的現象,因此南韓官方有意擴大實用新型與專利的差異[3]。例如:不能組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前案來核駁實用新型申請的進步性。如此看來,若「梨花」的實用新型說明書寫得還可以,說不定還有取得授權的機會(劇中禹英禑律師起身說明「梨花」不是原封不動複製別人的技術,而是添加新技術使其更加完善)。

類似於「梨花」黃部長利用申請實用新型向客戶宣傳自家產品的行為,在我們生活周遭中也屢見不鮮;例如「專利申請中」(Patent pending、pat. pend. 或pat. pending)的產品標示,其原本的用意是在專利申請中(尚未收到審定書)用於提醒潛在侵權者,一但授權,他們可能面對侵權的後果。不過此舉須特別留意,若非真的申請中(例如:已經核駁)則可能構成犯罪並須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4]。

假處分

劇中,「梨花」黃部長聽了客戶的建議,委任「汪洋」律師事務所聲請禁止競爭對手「金剛」銷售該ATM鈔匣的假處分。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的規定,假處分有兩個要件如下:

  1.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2. 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

假處分聲請應表明原因並釋明之,釋明與證明於分量上未盡相同,凡當事人提出之證據,雖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證明程度,但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致為正當,即應認已盡釋明之責。

劇中的釋明除了由「汪洋」律師闡述之外,也傳喚關係人「梨花」工程師到庭說明,其中特別演出禹英禑律師利用偽證罪的成立要件(必須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暗示關係人為不實的陳述。也由於這不實的陳述,造成法官傾向「梨花」的ATM鈔匣為自行研發而「金剛」有剽竊「梨花」ATM鈔匣設計的心證。

由於心證已成,劇中沒有演出相關的擔保情節,按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5]。另法院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命債權人預供擔保者,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並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6]。

法官的裁定與後續的抗告

劇中,法官因心證已成而裁定「金剛」禁止銷售該等具有紙鈔重量傳感器的ATM鈔匣;此時,「金剛」的救濟方法有二:

  1. 聲請撤銷: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
  2. 提起抗告:若抗告成功,法院將廢棄原裁定,債務人就可聲請解除處分,甚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劇中,仍然避開擔保的議題而演出提起抗告,在尋得「領袖」所生產具有紙鈔重量傳感器的ATM鈔匣且經現場會勘後,因為「領袖」ATM鈔匣的生產日期在「梨花」申請實用新型之前,法官心證轉為「金剛」沒有剽竊「梨花」ATM鈔匣設計。

然而,遲來的正義並未讓「金剛」高興也未使「梨花」生氣,「梨花」黃部長反而高興地向「汪洋」律師們道謝並表示:官司勝訴有什麼用…我們把銀行訂單都拿下了。劇中並未演出「金剛」可能提出的損害賠償的橋段;如是,則又有一番攻防可期。

結語

儘管「梨花」黃部長在劇中予人負面的印象,也姑且不論其行為的正當性,針對實用新型的應用確實提供了些許的正面教材。

  1. 及時申請實用新型保護自己的技術與權利(但說明書得好好寫啊)
  2. 以「專利申請中」宣傳自家的產品
  3. 委任專業律師代理(但遺憾的是劇中律師們對技術方面並不熟悉,如果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介入可能又是不同的情節了)
  4. 聲請假處分,拖延競爭對手的步調

其實上述的作法已在今日的商場上演,但劇中末了禹英禑律師以「金剛」社長的信(…對真相視而不見,妳要成為一心只想勝訴的萬能律師,還是想成為讓真相大白的優秀律師)替換「梨花」黃部長所致贈的掛畫,其背後的寓意也挺發人深省。

參考文獻

[1] 張宏業(2022/05/24),兆豐銀前女行員掉入愛情陷阱 涉盜領千萬遭起訴,聯合報。
[2] Article 12, Utility Model Act, Korea.
[3]  Kim & Chang (2021/01/29), Korea Contemplating Big Changes to Utility Model Practice.
[4] Forest Group, Inc. v. Bon Tool Co., 590 F.3d 1295 (Fed. Cir. 2009).
[5] 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判例參照。
[6] 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裁定意旨參照。

*台一國際智慧財產事務所業務拓展部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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