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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介紹

2013.11.01

192 期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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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於1999年施行,依第1條立法目的所載,係“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所制訂的法規,因此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即可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後,須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因此,於中國大陸境內所發生之行政行為,均可依行政復議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然因專利體制中所產生之行政行為有其特殊性,中國大陸專利局乃於2002年根據行政復議法以第24號命令發布“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以下簡稱2002年版行政復議規程),但因2007年國務院針對行政復議案件的調解、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方式另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2002年版行政復議規程與實施條例中部分規定相左,且專利法於第三次修法後,2002年版行政復議規程中所記載之專利法條文已與現行專利法條文不符,因此,中國大陸專利局於2012年重新發布了現行之“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規程)。

因中國大陸專利局同時負責管理專利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事務,因此行政復議規程中即包含了此二種事務之行政管理,針對專利體制於行政復議規程中主要有以下的規定(請參酌流程簡圖):

 

1. 行政復議負責之機構及其主要職責:行政復議事項是由中國大陸專利局負責法務工作的機構所負責,其主要職責包含了受理申請、調查取證、審查、辦理一併請求的行政賠償事項、相關法律文書之擬訂製作及發送、辦理行政訴訟應訴事項,及督促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並進行各項統計、研析的工作。

2. 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之事項:包含有對有關專利申請、專利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例如專利申請不受理、申請日確定有爭議、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申請被視為撤回等行政行為;對有關專利復審、無效的程式性決定不服,例如復審被視為撤回、無效宣告不受理等行政行為;對有關專利代理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例如吊銷代理人資格證書之行政行為;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3. 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之事項:包含有對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對復審請求審查決定不服;對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不服;實施強制許可案件雙方對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中國大陸專利局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單位、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所作的決定不服;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之事項。

4. 可提行政復議之人:因中國大陸專利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為復議申請人,另在具體行政行為時,其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5. 可提出行政復議的時間及不可申請行政復議之限制:若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合法權益,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但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上述期限,該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惟若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且法院已依法受理,則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相對的,若已申請行政復議且行政復議機構已依法受理,則於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法院再提起行政訴訟。

6. 行政復議之申請方式:復議申請人應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及附具必要的證據資訊提出申請,申請方式應當為郵寄、傳真或當面遞交等方式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

7. 行政復議機構受理與否的處理: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天須作出受理與否的處理,若行政復議申請符合規定,則予以受理並發送受理通知書;若不符合規定,則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告知理由;若申請書不符合規定,則通知復議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8. 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流程:受理後須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天內將副本交予有關部門,該部門須於收到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天內提出維持、撤銷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答復意見,但若期滿未提出答復意見,不影響行政復議決定的完成;另行政復議機構可向有關部門或人員調查情況,也可應請求聽取復議申請人或第三人的口頭意見;再者,於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若行政復議機構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發出停止執行申請書,並通知復議申請人及第三人。

9. 行政復議審理中復議申請人或第三人可為之作為:於審理中,復議申請人或第三人可調閱相關資料,但涉及應保密之內容除外;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前,復議申請人可要求撤回申請,若准予撤回,則行政復議程式即終止;另於審理中,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10. 行政復議決定的態樣:
a. 若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應當作出維持的決定;
b. 若認定為被申請人不履法定職責,應當作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
c. 若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式、超越或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出現新證據可使撤銷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更為合理等等之情形時,應作出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並可決定由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
d. 若認定有以下二種情形之一者,可作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其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但明顯不當或適用錯誤,其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經審理後查明事實清楚並證據確鑿;
e. 若有以下二種情形之一者,應駁回行政復議申請並書面告知理由,其一,復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所申請之行政復議,但被申請人並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於受理前已履行法定職責,其二,行政復議機構於受理申請後,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的規定。

11. 一併請求之行政賠償處理方式:行政復議機構依據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請求進行審理,在行政復議決定中對賠償請求一併作出決定。

12. 行政復議審理期限:行政復議決定應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若不能於規定期限內作出,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且須通知復議申請人和第三人。

13. 行政復議決定之送達:因行政復議決定之送達攸關提出行政訴訟之期限,若決定書是直接送達的,復議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若決定書是郵寄送達的,自交付郵寄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

上述為中國大陸有關專利體制之行政復議規程說明,相較於中國大陸將此行政上的救濟程序另以行政復議程序規範,我國的行政救濟程序與實體審查的救濟程序則均由同一上級機關負責,兩地的專利制度於此部份有明顯的差異,尤其中國大陸於行政復議程式中可一併請求行政賠償,更對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行為更有督促之效益。

參考資料:

一、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二、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三、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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