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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 商標案解析——認識智慧財產特質

2013.07.01

190 期

IPAD 商標案解析——認識智慧財產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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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曄


2012年6月,美國蘋果公司與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唯冠」)就IPAD商標權問題,正式達成和解協定,蘋果公司支付6000萬美元,深圳唯冠轉讓其IPAD商標給蘋果公司。6月25日,該調解協議正式生效。7月2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送達了將涉案IPAD商標過戶給蘋果公司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7月9日,美國蘋果公司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轉讓申請,7月27日,商標局核准了該商標轉讓申請,兩個涉案IPAD商標正式從深圳唯冠轉讓給了美國蘋果公司。8月27日,美國蘋果公司終於在中國拿到IPAD商標註冊證。

美國蘋果公司為了在世界各國獲得IPAD商標,使之能夠在全球順利推銷iPad平板電腦,費盡心機、歷經曲折:

1998年,唯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冠國際”)推出名為“Internet Personal Access Device”(簡稱“IPAD”)的電子產品。從2000年起,唯冠國際在台灣的子公司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唯冠”)在世界各國申請註冊了八個IPAD商標;唯冠國際在中國大陸深圳的子公司深圳唯冠,向中國商標局申請註冊了兩個IPAD商標。上述商標申請均獲得核准註冊。

2005年前後,美國蘋果公司策劃推出iPod產品,由於其與台灣唯冠及深圳唯冠申請註冊的IPAD商標相似,阻礙其商標的使用和產品的推出,因此,蘋果公司採取了一系列法律行動,力圖異議或撤銷台灣唯冠和深圳唯冠的IPAD商標註冊。蘋果公司的法律行動未獲得成功。為了獲取IPAD商標,蘋果公司經過精心設計,於2009年,在英國設立了“智慧財產權應用發展有限公司公司(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以下簡稱“英國IP公司”),其英文縮寫IPADL與IPAD商標相似,以此為藉口,向唯冠國際提出收購IPAD商標的建議。2009年8至12月,英國IP公司與唯冠國際談判轉讓商標,於12月與台灣唯冠簽訂協定,將台灣唯冠和深圳唯冠擁有的十件IPAD商標一併轉讓,價格為3.5萬英鎊。2010年2月,英國IP公司與蘋果公司簽訂商標轉讓協議,向蘋果公司轉讓從台灣唯冠收購的IPAD商標的所有權利。英國IP公司及蘋果公司在簽署IPAD商標轉讓的相關協議之後,均未按照中國商標法的規定在中國商標局辦理商標轉讓手續。

2010年1月27日,蘋果公司正式向全球發佈其平板電腦產品iPad。4月3日,蘋果公司開始在美國銷售iPad平板電腦。5月28日,iPad平板電腦開始在國際市場銷售。9月17日,iPad平板電腦開始在中國正式銷售。

在蘋果公司正式推銷iPad平板電腦之後,唯冠國際才知道IPAD商標的真正買家是蘋果公司。而深圳唯冠對於英國IP公司與台灣唯冠簽署的轉讓中國IPAD商標的協議並不予以認可和接受,並對蘋果公司沒有獲得IPAD商標使用許可的情況下,就在中國銷售載有IPAD商標商品的侵權行為採取了法律行動,從而導致了圍繞IPAD商標歸屬問題而展開的訴訟戰。經過長時間複雜的爭鬥,蘋果公司最終不得不另外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萬美元,才獲得IPAD在中國大陸的商標權。

美國蘋果公司為何費盡周折,幾經爭鬥,付出巨大的代價,才得到IPAD商標?事情之所以搞的錯綜複雜、代價巨大,其中蘋果公司對智慧財產特質的誤判,才是問題的關鍵。

智慧財產是人類智力勞動所創造的財富,具有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特質。正是由於其特質,各國法律均對其做出了專門的規定,設定了專門的法律要件,給予專門的法律保護。由於其無形性,智慧財產只有在其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情況下,才可具有權利的屬性,受到法律的保護;由於其專有性,智慧財產權利僅授予發明創造者,他人要利用該智慧財產,一定要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同意;由於其地域性,智慧財產僅在其得到法律認可或授權的地域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並根據當地的法律獲得保護;由於其時間性,智慧財產僅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得到法律的保護,並且僅對在先權利予以法律保護。
 
蘋果公司沒有充分認識到IPAD商標這一種無形智慧財產的特質,僅將其作為一般的財產對待,按照一般的財產收購法律交易處理,沒有按照智慧財產的法律要求進行處理,才招致一系列的麻煩。

首先,蘋果公司沒有充分認識到商標是一種智慧財產權,對於商標權的獲得,法律有著明確的特別規定,如果要獲得某一商標的專有權利,一定要在確定的地域內在先申請,進行法定註冊,或者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才能獲得商標專有權。蘋果公司沒有完善的、長遠的商標策略,沒有根據該公司產品研發的長遠規劃而制定出相適應的商標策略,從而有預見性地在產品銷售地域在先進行有效的商標申請註冊,或者嚴格按照商標法律的規定,受讓已經註冊的商標,為公司的長遠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由此,導致其推出iPad平板電腦的一系列被動局面。
 
其次,屬於智慧財產的商標,僅在獲准註冊的地域由註冊的商標權人專屬所有,他人不能對其擁有或主張權利。英國IP公司或蘋果公司在進行IPAD商標收購之前未能盡責地確認中國大陸的IPAD商標歸屬於深圳唯冠,除了深圳唯冠之外,任何他人均無權處置中國大陸的IPAD商標權。英國IP公司或者蘋果公司,沒有意識到智慧財產所具有的專有屬性,錯誤地認為任何一家唯冠公司均有對世界各國的IPAD商標的所有權,沒有認識到,只有深圳唯冠公司才是中國大陸IPAD商標的註冊所有人,從而選擇了錯誤的簽約對象,導致與台灣唯冠轉讓中國大陸IPAD商標的協議無效,從而為這一簡單的錯誤付出了巨大的經濟代價。
 
雖然深圳唯冠與台灣唯冠同屬唯冠國際的子公司,但是,這兩個公司分別為中國大陸和台灣的獨立的法人,中國大陸的IPAD商標專屬於深圳唯冠,台灣唯冠無權處置深圳唯冠的智慧財產。中國大陸IPAD商標轉讓協議,系英國IP公司與台灣唯冠簽訂,深圳唯冠沒有參與談判,也沒有授權他人處分其商標及訂立商標轉讓合同,因此,涉案的IPAD商標轉讓協議對深圳唯冠無約束力,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深圳中級法律才駁回了英國IP公司和蘋果公司對深圳唯冠的訴訟請求。
 
此外,智慧財產特質之一的專有性,要求對於註冊商標,僅有商標權人對其擁有專有的使用權和處置權,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或者同意,均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蘋果公司在未獲得中國IPAD商標權的時候,未得到IPAD商標權人的許可,競相在中國大陸使用IPAD商標,明顯地侵犯了深圳唯冠的IPAD商標權。因此,在深圳唯冠請求中國大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蘋果公司侵權銷售iPad平板電腦時,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採取了查處措施,對蘋果公司進行了處罰。這也是蘋果公司蔑視智慧財產特質所招致的嚴重後果。在這種壓力之下,蘋果公司才不得不同意付出6000萬美元,以換取深圳唯冠公司轉讓其IPAD商標權。
 
上述一系列事件可以看出,由於英國IP公司或者蘋果公司疏忽智慧財產的特質,沒有相應地依據智慧財產專門法律規定處理IPAD商標轉讓事宜,所以才招致一系列失誤和損失。
 
對於智慧財產的特質,並非僅有英國IP公司或者蘋果公司疏於瞭解和認識,有些法律人士也未能清楚了解。
 
在此IPAD商標權屬糾紛中,英國IP公司與蘋果公司依據與台灣唯冠簽署的IPAD商標轉讓協議,申請香港法院進行管轄。香港法院在對此案件的第HCA739/2010號裁決中,曾經頒佈禁止令,要求深圳唯冠不得對外聲稱自己是中國大陸IPAD商標的所有人,並限制深圳唯冠處置其中國商標的權利,要求唯冠國際撤銷深圳唯冠與協力廠商的商標轉讓申請。
 
對於香港法院的裁決,且不論其在處理涉及智慧財產的國際私法衝突上適用准據法的錯誤,單純就其對智慧財產法律的理解來說,香港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就沒有認識到商標作為智慧財產的一種,其所具有的地域性和專有性。對於智慧財產的確權與保護,受其地域性法律的規限。涉及某一地域智慧財產的實質性權利時,應當依據當地授予其商標權的法律予以確認。深圳唯冠所擁有的IPAD商標權,是依據中國商標法獲得的,深圳唯冠是否確實擁有對IPAD的商標權,以及其是否有權對IPAD商標進行合法的處置,任何其它地域的法院均應參照中國商標法的規定予以確認,而無權依據其它的法律對其加以限制。而且,中國IPAD商標權人是深圳唯冠,深圳唯冠對其擁有專有權利,他人無權處置或限制其行使專有權利,包括唯冠國際也無權撤銷深圳唯冠處置其IPAD商標的權利。因此,香港法院的法官疏于對智慧財產特質的理解,由此做出錯誤的判斷。
對於中國IPAD商標權糾紛,有的香港大律師錯誤地認為,根據英國IP公司與台灣唯冠簽署的商標轉讓協議,以及整個IPAD商標轉讓談判的事實,在中國商標轉讓之前,蘋果公司對中國商標擁有收益權益。這種法律意見,明顯地不符合智慧財產法律的規定,是其對智慧財產特質認識不清所致。

英國IP公司與蘋果公司對於智慧財產特質認識模糊的另一個表現是,其將深圳唯冠及蘋果公司作為英國IP公司與台灣唯冠轉讓IPAD商標糾紛的當事人。在整個IPAD商標轉讓中,是英國IP公司與唯冠國際進行談判,並與台灣唯冠簽署IPAD商標轉讓協定。在這一商標轉讓法律關係中,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兩方當事人應該是英國IP公司與台灣唯冠,第三人是唯冠國際。英國IP公司與台灣唯冠簽署了IPAD商標轉讓協議,台灣唯冠是否違約,是台灣唯冠與英國IP公司之間的法律糾紛。台灣唯冠並未將IPAD商標轉讓給蘋果公司,因此,台灣唯冠與蘋果公司並無商標轉讓法律關係,蘋果公司作為英國IP公司訴台灣唯冠IPAD商標轉讓案的原告,從法律上講並不適格。蘋果公司得不到轉讓的IPAD商標,應當追究英國IP公司的法律責任,而無法律上的權利直接將台灣唯冠作為被告而提起法律訴訟。另外,從整個事件來看,不論英國IP公司與唯冠國際如何談判,如何與台灣唯冠簽訂IPAD商標轉讓協議,不論英國IP公司如何向蘋果公司轉讓IPAD商標,也不論英國IP公司及蘋果公司與唯冠國際和台灣唯冠如何就中國IPAD商標轉讓糾纏不清,作為中國IPAD商標唯一專有權人的深圳唯冠,從未在這一法律事件中簽署過法律檔,從未承擔過轉讓IPAD商標的法律義務,因此,深圳法院駁回英國IP公司及蘋果公司對深圳唯冠的訴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由蘋果公司在中國的IPAD商標糾紛一案所得出的教訓是:在處理智慧財產事務時,首先應當對於智慧財產的特質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正確釐清各項智慧財產法律關係,正確理解具體智慧財產法律規定的特定要求,嚴格依循智慧財產法律規定辦事,才能使智慧財產真正獲得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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