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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國發明專利審查制度

2010.05.01

171 期

淺談法國發明專利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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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近年來,國人越來越重視智慧財產權,因此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追求,已不僅僅侷限於在國內提出專利申請,而是更進一步地向有密切研發、生意來往的大陸和美國提出專利申請。然而,隨著產業的演進及變化,歐洲市場也逐漸成為台灣廠商的一塊重要版圖,因此歐洲專利制度亦逐漸受到重視。

歐洲專利公約(EPC)提供了統一的專利法及審查制度,使申請人可於EPC會員國獲得更簡便及可靠的專利保護,讓申請人在直接向歐洲各國申請之外,能有另一選擇。惟EPC從申請到至會員國取得專利權所需的費用較高,若非在歐洲有向多國取得專利權的需求,申請人通常仍傾向直接向歐洲國家個別提出專利申請;而最受到國人重視專利權保護的歐洲國家,無非是德國、英國及法國,由於介紹德國和英國專利的文章較常見,且法國發明審查制度有別於德國及英國,故以下筆者謹就法國的發明審查制度加以介紹,期更增添國人對法國專利審查制度的認識。

二、簡介法國專利

(一)法國對技術發明之專利保護種類:
法國專利法規定了兩種形式的技術發明保護,分別稱作發明專利(patent)及新型專利(utility certificate),其中,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期間為自申請日起20年,而新型專利的專利權期間則是自申請日起6年。

(二)專利要件: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且是「新穎」並具有「進步性」者,為可專利之發明。但發現、科學原理以及數學方法、美術創作、思想活動、遊戲或經營活動之計劃、規則及方法與電腦程式,以及資訊之提供,則非屬可專利之發明。

1. 產業利用性
一發明能在產業上被製造或使用,即屬可供產業上利用,但對人體或動物之治療或外科手術之醫療方法,以及用於人體或動物之診斷方法,則非屬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惟此禁止規定並不適用在任何用於上述方法之產品。
2. 新穎性
不屬於現有技術狀態之一部分的發明即是新穎的。而現有技術狀態是指任何在專利申請之前,以書面或口頭之敘述、使用或其他方法,使大眾得以取得之物。現有技術狀態亦包含先申請後公開之法國專利申請案,以及先申請後公開並於申請時指定法國之EPC申請案。
3. 進步性
一發明必須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而易知,才能視為具有進步性。但前述先申請後公開之法國專利申請案和EPC申請案不能被用來判斷進步性。

(三)不受專利保護之標的
1.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2. 人體在各階段的形成和發展,以及簡單發現之要素,包括基因序列或部分基因序列,或是人類無性繁殖技術、改變人類胚胎基因本質技術、為產業或商業目的之人類胚胎利用以及全部或部分基因序列。只有針對人體中一要素之功能的技術應用之發明,才可受專利的保護。
3. 植物或動物之變種或生產植物或動物之必要的生物方法,以及改變基因本質過程對動物產生之痛苦與其所產生之醫藥價值不相當者。然而,技術上不侷限於某一特定植物或動物品種的發明,以及微生物之製法或以此方法所獲得之產物,不在此限。

三、簡介法國發明專利審查制度

(一)程序審查
向法國專利局提出一法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後,首先由法國專利局進行程序審查,當有以下情事時,法國專利局會發出核駁通知:
1. 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為非屬可專利之發明。
2. 發明專利申請案包含一個以上的發明或數個非屬一廣義發明概念之發明者。
3. 發明有關於人類或動物的治療或診斷方法,而不具有產業利用性者。
4. 說明書之揭露有矛盾者。
5. 申請專利範圍不受說明書支持者。

(二)檢索報告
申請人應於發明專利申請案提申時,一併提出檢索報告請求,並繳交請求檢索報告之規費。
原本檢索報告是由法國專利局所製作、核發,但在2007年時,法國專利局與EPO協議,除申請時有主張國外優先權並依法國專利局之通知提交其他國家在相關程序中所引用前案的申請案,仍由法國專利局製作檢索報告外,一般申請案的檢索報告皆改由EPO製作,但由法國專利局核發,平均來說,自申請日起至檢索報告發出所需時間約9至10個月(註一)。
以一般的申請案來說,該份檢索報告通常會一同檢附相關前案以及EPO審查委員的檢索意見,該檢索意見如同EPC申請案所收到的擴大檢索報告(EESR)中的書面意見般,係EPO審查委員對申請案所做出的可專利性意見,該檢索意見可能包含不具可專利性之核駁或是可獲准專利之意見。
若檢索意見包含不具可專利性之核駁,則申請人必須針對檢索意見所提之核駁理由加以回覆(可一併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給法國專利局。反之,若檢索報告並未引證任何相關前案,或是檢索意見包含可獲准專利之意見,申請人自毋須回覆該檢索報告。

(三)不准予發明專利之條件
1. 不符合單一性規定且未分割者。
2. 申請專利之發明為不受專利保護之標的或不具產業利用性者。
3. 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不符合規定者。
4. 申請之發明不明確致使無法進行新穎性檢索者。
5. 應回覆而未回覆檢索報告或未針對檢索報告所提明顯不具新穎性之規定加以修正者。

(四)授予專利權
在申請人針對檢索報告之檢索意見進行回覆後,除非申請人之回覆仍無法克服明顯的新穎性缺陷,否則無論申請人之回覆是否真能克服檢索報告之檢索意見所提其他有關新穎性和進步性之核駁理由,法國專利局皆會發出一請申請人繳交領證費的通知。申請人繳交領證費後,法國專利局即會授予專利權,並提供一份包含檢索報告(含引證前案檢索意見)及申請人之回覆(含修正)之最終檢索報告給專利權人。

四、特殊的審查實務

參酌前述法國發明專利審查制度的簡介後,筆者認為法國發明專利的審查制度與實體審查制度和登記制皆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其中類似實體審查的原因在於,其檢索報告大部分由目前世界上公認檢索能力較佳的EPO所製作,內容並包含了EPO審查委員的檢索意見,實質上已對法國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實體內容進行審查;而類似登記制的原因則在於,雖申請人被要求必須回覆檢索報告,惟除非申請人之回覆或修正無法克服明顯的新穎性缺陷,否則接下來法國專利局就會直接准予該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

是以,法國發明專利的審查制度是一種介於實體審查及登記制之間的制度,且經此制度所取得的法國發明專利權並非是真正經實體審查考慮後所授予的專利權,反而如同登記制的專利權般,是一不穩固的專利權。惟該檢索報告因其實際由EPO製作,且自申請日起約9至10個月即可收到,故該檢索報告仍具有其參考價值,例如可幫助申請人快速地得知其發明之可專利性,進而判斷是否要在得主張國際優先權的期限內再向其他國家提出專利申請。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我國今年初甫正式實施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中事由2所提,接受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未來似可考慮進一步開放提供類似法國發明專利申請案的檢索報告,以提供更多可幫助智慧局審查委員審查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參考資料,進而達到加快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審查速度的效果。

五、結論

由上述可知,法國發明專利審查制度極為特殊。對於申請人而言,在收到檢索報告時,縱然該檢索報告可能包含不具可專利性之核駁意見,但在整個法國發明專利審查制度中,也只有在檢索報告這個階段有涉及實質上的審查,申請人只要有確實地針對該不具可專利性之核駁意見加以回覆或限縮、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不論是否能克服不具可專利性之核駁意見,接著就如同登記制般,該申請案可順利地獲准專利,如此一來,申請人即可獲得一自申請日起長達20年的法國發明專利權;相較於採登記制之新型專利只有自申請日起6年的法國新型專利權而言,授予法國發明專利權的過程仍有一部分並未確實經過實質上的審查,但法國發明專利權就可獲得較長的專利權期間。反觀其他同時具有發明和新型兩種專利種類的國家,例如德國、中國、日本及我國,一般而言皆因發明專利經過具體的實體審查,故給予較僅經過形式(中國為初步)審查的新型專利為長的專利權期間,所以法國發明專利權的授予條件相對地寬鬆。

因此,筆者認為,日後國人若在法國遇有專利權人主張侵害其發明專利權時,可先藉由調閱法國專利局在授予專利權時所提供的最終檢索報告,快速地了解該法國發明專利是否具備有效性,以節省國人花費額外的時間與金錢了解該法國發明專利之有效性及檢索影響該法國發明專利有效性之前案。

附註:

註一:法國Casalonga & Josse、Cabinet Chaillot及Cabinet Beau de Loménie事務所的網站訊息

參考資料:

一、法國專利法。
二、法國Casalonga & Josse、Cabinet Chaillot及Cabinet Beau de Loménie事務所提供之意見或其網站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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