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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

2022.03.01

242 期

淺論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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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參其立法理由,「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參立法院80卷22期244號第89頁),可見社維法有意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惟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可知人民言論自由是受到憲法保障,今在社群媒體興盛之際,民眾經常透過社群媒體張貼或轉傳各式社會議題之訊息,因而在無意間捲入牴觸社維法之風波中。因此,在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下,該行為是否構成「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等,不無疑問,茲說明如下。

二、社維法簡介

社維法前身為違警罰法,違警罰法於民國(下同)32年10月1日施行後為我國維持社會安寧秩序和善良風俗之主要法律,但自施行後,由警察機關所為拘留、罰役,因涉及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卻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實有牴觸憲法之爭議,迄79年1月9日終於經大法官以釋字第251號宣告違警罰法所定違警罰中,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不符憲法第8條第1項意旨,因此宣告違警罰法由警察限制人身自由處分之規定違憲,隨後立法院於80年6月29日制定社維法取代違警罰法。

綜觀社維法全文可知,社維法為實體法兼程序法,全文分為四編,第一編為總則、第二編處罰程序、第三編分則,第四編為附則,自制定以來經歷五次修正,目前共計94條,社維法立法架構雖仍沿襲違警罰法,但已大幅限縮警察機關權力,除警察機關認為應處分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或申誡等行政罰者,係由警察機關於偵訊後即時處分之外,若涉及人身自由之拘留等處罰時,則應移送該管法院簡易庭裁定(參社維法第45條第1項),且相較於過往違警罰法年代,人民若不符警察機關所為處分,僅能提起訴願,不得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毫無司法機關介入審查可能,致國家公權力行使結果形同球員兼裁判,今依照社維法規定,若不服警察機關所為處分,得對該警察機關管轄法院提起異議,經該管簡易庭介入審查,以保障人民權益並符合法治國原則(參社維法第55條)。

三、社維法有關「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實務見解

依社維法第39條規定「當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由於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其處罰涉及拘留等人身自由處分,警察機關經調查後,應移送至該管簡易庭調查,是以,法院就「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判斷為何,可從下列實務見解探知:

(一)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秩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1. 移送意旨:被移送人於民國109年○月○日○時○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士林夜市內,在其個人臉書(Facebook)上張貼:「一個大家想不到的後果,經過五天的觀察,從7月20日起萬物皆漲!例如:在全聯1600公克麵條88元,7月20日被改標籤為99元,漲幅11%,幾乎各大賣場有收三倍倦的物價都調漲!三倍倦已經造成物價上漲的領頭羊!」、「當廠商收到三倍卷之後無法馬上存銀行變現金,因此,廠商增加現金不足壓力,本來商品賣出拿到現金可以增加週轉率,現在廠商拿到三倍倦必須囤積等候換現金!」等內容(下稱系爭貼文),因認被移送人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2. 法院經調查後認為:「所謂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亦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若行為人陳述自身之經驗,或本此發表評論,縱經事後調查認為無法證明或有所誤解,尚難逕認其陳述屬於謠言。」、「然衡諸現今網路工具、電子媒體發達,各方資訊紛紜,個人利用各項傳輸工具所接受之訊息難以計數,實難要求一般閱覽者對各項資訊均具有絕對之資訊判斷及查證能力。復觀諸系爭貼文內容所述,事涉政府所發行振興三倍券之使用情形及後續效應等事項,且目前因疫情衝擊,嚴重影響社會經濟,政府如何振興經濟,乃可受公評之事,被移送人對政府振興經濟方案即發放三倍券之政策發表意見及評價,仍應屬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遑論公共政策本即應開放人民討論,凝聚共識,難認被移送人有捏造不實謠言之故意。又新聞媒體已於109年7月23日報導全聯福利中心店員表示1600公克麵條只有1種,價格一直為99元,有卷附網頁列印資料可佐,被移送人所為固然因而可能將增加相關單位須發佈訊息加以澄清說明之困擾,然此尚不足推認被移送人有捏造不實謠言之故意」,因此裁定被移送人不罰。

(二) 臺中簡易庭109年中秩字第239號裁定

1. 移送意旨:被移送人於其臉書「北屯大小聲」社團上公開發表「中捷試運-請注意-以下-北屯-文心-捷運路線-翻車」等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致見聞者受到驚嚇而影響公共安寧等語。

2. 法院經調查後認為:「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業已坦承於其上揭時、地,以電腦登入其臉書帳號『○○○』而上傳系爭言論而散佈至網路,系爭言論為其所發表,且不是基於事實所發表等語在卷」、「然則,審之被移送人雖表示系爭言論係其基於善意而發表等情;然觀以系爭言論之內容,既可見被移送人並未於系爭言論中加以說明其所指上開張貼之目的及本意,以致系爭言論貼文之留言中有部分網友以『嚇死』、『翻車?』等字樣為留言及詢問,可見系爭言論之貼文確已足以使見聞者產生錯誤認知而心生恐懼引起恐慌,且由該言論內容 亦足認被移送人確實明知為不實事實而有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至甚明確。綜上,被移送人之行為,依上揭條文說明,自該當於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要件,而應依法論處。」因而對被移送人處以罰鍰。

(三) 竹北簡易庭第109年度竹北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1. 移送意旨: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見社群網站臉書上有人張貼新竹縣湖口鄉光復路周圍路段有不明煙霧之貼文,遂於下方以暱稱「楊皓文」留言「火我放的」、「我沒開玩笑就是我放的」等語,意圖散布不實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嗣經新工消防隊至現場勘查,研判為工廠或大型機具所排放之煙霧,約半小時即散去,非有火災情事發生。

2. 法院經調查後,依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員警職務報告、新竹縣新工分隊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被移送人之臉書帳號及留言截圖等資料可證所移送事實屬實,乃對被移送人處以罰鍰。

四、結論

由以上法院見解可知,基於言論自由受憲法保障,法院在審酌個案事實是否該當社維法「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時,普遍予以限縮解釋,多以行為人須「明知」為不實言論而散佈,且該言論足以造成「民眾畏懼或恐慌」為要件,避免人民對可受公評之時事予以討論發表時,受到不當箝制,因此,監察院曾於108年7月9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在108年移送至法院案件中,不罰率多達72%,因此建議警察機關在移送前,應多檢視法院審查原則審慎移送,以遵循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才能在人民言論自由與維護社會安寧秩序間取得平衡。

參考資料:

1. 立法院80卷22期244號
2. 士林簡易庭109年士秩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3. 臺中簡易庭109年中秩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4. 竹北簡易庭109年度竹北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5. 監察院109年7月9日新聞稿(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18056)
6. 台灣人權促進會2020年1月13日聲明(https://www.tahr.org.tw/news/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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