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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選擇,輕鬆獲利;如何善用專利申請機制擴展商機

2015.05.01

201 期

聰明選擇,輕鬆獲利;如何善用專利申請機制擴展商機

近年來臺灣專利市場一片低迷,專利申請量逐年下降,2014年更是創下10年來的新低記錄。造成此現象的原因,除了受到大環境景氣不好的因素外,案件審查時間過久也是讓申請人降低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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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雅娟

一、前言

近年來臺灣專利市場一片低迷,專利申請量逐年下降,2014年更是創下10年來的新低記錄。造成此現象的原因,除了受到大環境景氣不好的因素外,案件審查時間過久也是讓申請人降低申請意願的主要因素。因此,除了多加深入了解專利制度之應用,以克服審查時間過久的問題外,在經濟不景氣,申請人資金緊縮時期,有效的專利申請策略才能讓投入的資金發揮最大的功用。筆者針對前述因素提供淺見,供申請人參考:

二、如何快速取得審查結果

時間就是金錢,冗長的審查時間是阻礙創新的殺手,申請人可以透過以下的審查機制,讓專利申請案儘早獲得審定。

(一) 各國審查資源共享制度

1. PPH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各國專利局間簽署之審查合作計劃,當一件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1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即可將該審查結果提供給第2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以加速該案件之審查。臺灣目前和美國專利局及日本專利局即是採行此種合作模式。
2. PPH MOTTAINAI (加強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不受限於僅能利用OFF的審查結果,即,申請人可根據「先審查的專利局(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 簡稱OEE)」的審查結果,向「後審查的專利局(Office of Later Examination, 簡稱OLE)」提出加速審查的要求。包括日本、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芬蘭、俄國、西班牙、德國、法國、丹麥及歐洲專利局等國家或地區專利局間即採此種模式。我國與日本在2013年5月1日以及在2013年10月1日與西班牙間簽訂施行的就是PPH MOTTAINAI計畫。
3. Global PPH (全球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目前簽訂此合作計劃的專利局有澳大利亞、加拿大、丹麥、芬蘭、匈牙利、冰島、以色列、日本、韓國、挪威、葡萄牙、俄羅斯、西班牙、瑞典、英國、美國以及北歐專利組織 (Nordic Patent Institute) 17個專利局。若於參與的任一專利局提出的專利申請案有相同之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且至少有1項的可准請求項時,即可向其餘的專利局請求加速審查。
4. IP5 PPH- 五大專利局,即美國、日本、中國大陸、韓國及歐洲專利局間另簽訂有合作之專利審查速公路計劃,申請案之請求項如獲一局認為具有可專利性時,即可對其他專利局請求加速審查待審中的對應申請案。

(二) 主要國家之加速審查制度

1. 臺灣-一般審查時間約23個月
●AEP (加速審查) -提交各國核准審定或美日歐審查見內容請求加速審查,約3個月左右即可接獲審查結果。
●PPH-目前簽訂的國家有美國、日本及西班牙,加速審查時間約2.2個月。
●TW-SUPA-臺灣作為第一申請局,於簽訂PPH合作之國家提出後申請案並主張臺灣案優先權,即可據此提出加速審查請求,約3個月左右即可接獲審查結果。
2. 中國大陸-一般審查時間約32個月
●提早公開-中國大陸對外並沒有提供加速審查機制,由於其審查制度是採公開後才進行審查,故可利用請求提早公開之方式,讓專利案儘早進入審查,相較一般申請案約可提早一年的時間。
●PPH-與20個國家簽訂合作計劃,約5~10個月可接獲審查結果。
3. 美國-一般案件審查時間約18個月
●Track 1 (優先審查) – 美國發明法案 (AIA)下的產物,專利申請案之獨立項不超過4項,且總項數不超過30項者,即可於提出申請時一併請求優先審查,約2.46個月可收到首次審查意見。
●PPH-簽訂國家達26國,約5.6個月可接獲審查結果。

(三)實例運用:以同時申請臺灣及美國為例,可以以下的二種方式操作:

1. 先申請臺灣,後申請美國主張臺灣優先權,臺灣案提出TW-SUPA加速審查,取得審查結果後向美國提出PPH請求。





三、如何作好專利佈局及申請策略

(一)「專利如何佈局」一直是申請人經常會面臨的問題,也是一門功課。申請人應就產品的製造、銷售、可能被侵權以及未來可能會應用到該技術的國家等方面作考量,再透過交叉應用以下的申請制度,以獲得更佳的專利佈局。

1. 單一國家申請制度
倘若可以確定欲申請的國家,即可個別至該國提出專利申請。也可先在主要的國家提出申請,爾後再以主張國際優先權的方式擴展至其他國家,如此即可有12個月的準備及考慮時間。
美國暫時申請案也是可以考慮的選項之一,當申請人無法立即清楚估算研發成果的市場需求及價值,或是資金不足來不及在技術公開前完成正式申請案之準備工作時,即可先以詳細揭露該技術之說明書(可以是中文)、圖式及發明人姓名提出申請以取得暫時申請日,爾後再於12個月內提交一正式申請案以延續該申請。由於此類申請案之專利權期間是自正式申請案之申請日起算,故專利申請期間可以多一年(如下圖所示)。再者,暫時申請案提出後,可以在產品上標示『Patent Pending』,亦為一種不錯的行銷手段。



2. 區域組織申請制度
最常被申請人運用的區域組織非EPC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莫屬,透過單一申請、檢索、審查至核准專利的過程,即可在38個會員國及2個延伸國內生效,待專利核准後,才需至各會員國辦理註冊。倘若申請人的市場在歐洲,且欲取得專利保護的國家超過三國者,則以EPC為申請途逕較為經濟。EPC提出申請後約5~10個月即可接獲擴大檢索報告(EESR),透過該報告可得知該專利獲准的機率有多大。



3. PCT申請制度
以一份申請及一種語言,在一個專利局提出申請,申請日即可在148個國家具有效力。此外,決定進入各國的時間可以推遲至30個月,對於尚在研發的產品,或是尚無法決定要在哪裡申請時,最適合此種申請制度。然而,若產品的生命週期不長,則就不建議走PCT申請途徑。臺灣雖不是PCT之會員國,仍可向中國大陸專利局提出PCT申請。由於PCT不能主張臺灣案之優先權,故最好是臺灣和中國大陸案同日提出申請,即可以主張中國大陸之優先權。提出PCT申請後,約10個月即可接獲一份附有可專利性意見之檢索報告,申請人即可評估是否要續行下去。

   

4. 其他附加選擇
申請人可利用部份國家的一案兩請制度,同時提出發明及新型專利之申請,在等待發明專利審查時,亦可先取得新型專利權。目前臺灣、中國大陸及德國均是允許一案兩請,待發明可以獲准時,再選擇放棄新型專利,其中德國更是允許發明和新型專利併存之國家。再者,若產品涉及外觀保護,也可以一併申請設計,如EU設計或美國設計等。

四、結語

有關本文中所提到的加速審查機制,可減少接獲審查意見的次數,相對的,可節省答辯的支出,而且審查時間愈快,對申請人愈有利。因此,申請人在考慮專利申請前應好好的規劃專利佈局及申請策略,才能讓所投入的申請資金獲得最大的效益,即可帶來無限的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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