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2.5「請求項之解釋」中規定:請求項之解釋應以請求項中所載之文字為基礎,並得審酌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解釋請求項時,原則上應給予在請求項中之用語最廣泛、合理且與說明書一致之解釋。申請階段專利權尚未賦與,申請過程還有修正之空間,權利範圍還在形成中,因而在專利申請階段採取最寬廣合理解釋原則,而在專利侵權訴訟階段,依專利侵害鑑定要點2.4.2 節:「於專利權訴訟中,當請求項有若干不同的解釋時,並非以最寬廣合理範圍予以解釋,而應依據『完整的申請歷史檔案』,朝專利權有效的方向予以解釋,亦即儘可能選擇不會使該專利權無效的解釋。惟若請求項之內容已為明確而使解釋後之請求項成為無效時,則不得朝專利權有效的方向予以解釋。」專利侵權階段係採客觀合理解釋之原則,而在專利舉發階段又應如何解釋申專利範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