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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耳其為標的市場應考慮及早公開EPC申請案之土耳其譯文

2023.07.27

根據土耳其的法規,當一件EPC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申請案指定土耳其時(編按:此處指繳交申請階段的指定費,繳交單筆費用之涵蓋範圍及於所有EPC會員國),該件申請案之地位自申請日起視同土耳其專利申請案。一般而言,EPC申請案自申請日起18個月會公開。但若指定土耳其的EPC申請案仍在申請中,土耳其專利法並無將其公開於土耳其專利公報的規定。故大部分EPC申請案都是在核准後進入土耳其國家階段時,其專利案之內容才見於土耳其專利局的資料庫。
 

由於自申請日起至土耳其譯文公開日的期間相當漫長,專利權人得以請求損害賠償的起始點常引發疑義。例如有案例是2020年提出申請,直到2022年申請專利範圍之土耳其譯文才公開,但專利侵權行為是從2020年就開始了,是否能針對自2020年至2022年間的專利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呢?答案是否定的。雖然指定土耳其的EPC申請案自申請日起視同土耳其專利案,但土耳其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範圍土耳其譯文必須公開,或者申請人必須讓於土耳其境內使用該發明的第三人知悉申請專利範圍土耳其譯文之內容,才能得到專利保護。雖然申請人已取得專利,但無法針對申請專利範圍土耳其譯文公開日前發生的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根據土耳其相關法規,專利權人應自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2年內或侵權行為起始之日起10年內請求損害賠償。根據案例,專利侵權行為終止之日常被視為專利權人得知侵權行為之日,但最高法院也可能採取不同的詮釋,而有損於專利權人的權益。因此,若已確定土耳其為取得專利保護之標的市場,申請人應考慮盡早將申請專利範圍土耳其譯文公開,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侵權者,方能確保能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The Protection of European Patents in Turkey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Damages, Gün + Partners, Jun 1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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