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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IPR合併審理中,符合特定條件者可對更新後的修正動議提出反對意見

2024.02.08

CyWee Group Ltd.(後稱專利權人)持有美國第8,441,438(後稱’438號)專利,ZTE (USA), Inc.向美國提出’438號專利的兩造重審 (Inter Partes Review, IPR),嗣後經PTAB立案,隨後LG Electronics, Inc亦對’438號專利提出IPR,並請求加入ZTE (USA), Inc.提出的IPR。與LG Electronics, Inc提出IPR有關的是,當其知悉提出IPR的時間點已逾1年的法定期限時,請求在消極身分的前提下加入IPR合併審理,除非ZTE (USA), Inc. 於IPR程序無積極所為。

在合併審理請求待審中,專利權人提出修正動議 (motion to amend),ZTE (USA), Inc.反對其修正動議,PTAB則於檢視後認為該修正動議有引入新事項等情況,後PTAB准許LG Electronics, Inc的合併審理請求,但對其下了部分約束。專利權人於LG Electronics, Inc.已被允許加入ZTE (USA), Inc.提出之IPR後,再提出更新後的修正動議;ZTE (USA), Inc.此次並未對專利權人的修正動議表示反對意見,LG Electronics, Inc因而表示ZTE (USA), Inc.在本件IPR中已不積極,故提出反對專利權人此次的修正動議。雖PTAB拒絕了LG Electronics, Inc的請求,然准許其提出的再聽證 (rehearing),並於最後准許LG Electronics, Inc的反對主張。PTAB表示其終究得判斷專利權人提出的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的可專利性,故允以LG Electronics, Inc提出證據與主張。PTAB於作出的最終書面意見認定被挑戰的請求項不可准予專利標的,且拒絕接受專利權人提出的更新後修正動議。專利權人不服遂上訴至CAFC。

CAFC庭審指出,專利權人認為在LG Electronics, Inc請求加入本件IPR合併審理的限制條件之下,PTAB不應准許LG Electronics, Inc就其提出的更新後的修正動議提出反對意見,然CAFC並不認同專利權人的主張,其肯認PTAB同意提交證據之舉。CAFC表示雖ZTE (USA), Inc.仍參予本件IPR審理,然針對專利權人提出之更新後的修正動議內容而言,對其似乎已不具續爭理由。

針對專利權人認為PTAB不應准予合併審理請求,CAFC則表示LG Electronics, Inc請求加入合併審理的條件是僅在ZTE (USA), Inc.沒有積極作為時,其將替補ZTE (USA), Inc.的角色而採取相關措施,故CAFC認為PTAB允許LG Electronics, Inc提出反對意見並無錯誤;再者,IPR程序中判斷修正動議提出內容的重要性(例如涉及是否因此核准新的申請專利範圍),是以,CAFC維持PTAB認定被挑戰的請求項不得准予專利的最終書面決定。

資料來源:
1. Opposition to Motion to Amend Claims Was Properly Allowed in IPR Proceeding, IPO Daily News.January 25, 2024.
2. Cywee Group Ltd., v. ZTE (USA), Inc., LG Electronics Inc., Fed Circ. 2021-1855 January 1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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