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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國知局公布《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解讀

2021.10.21

中國大陸國知局於2021年5月28日公告發布《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以下簡稱《裁決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裁決辦法》共27條,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界定、立案條件和材料、證據調查許可權、檢驗鑑定規則、技術調查官規定、相關期限、執行與公開以及裁決其他程式等內容進行規定。以下摘錄自《裁決辦法》內容:

一、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界定

《裁決辦法》第三條對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情形進行定義,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嚴重影響行業發展、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等態樣。中國大陸國知局根據《裁決辦法》的立案規定進行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的進行立案。對於不屬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不予立案,並告知請求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處理。

二、立案條件和材料

《裁決辦法》規定行政裁決的立案應當符合第三條所述的情形,並具備下列條件:(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四)人民法院未就該專利侵權糾紛立案。

三、證據調查許可權

《裁決辦法》對提交證據要求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於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證據,可以提交初步證據和理由,書面申請中國大陸國知局調查或者檢查。

四、檢驗鑑定規則

《裁決辦法》規定中國大陸國知局可應當事人請求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檢驗鑑定,並明定當事人請求檢驗鑑定的,檢驗鑑定單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中國大陸國知局指定。檢驗鑑定意見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對於鑑定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鑑定方先行支付,結案時由責任方承擔。

五、技術調查官規定

《裁決辦法》明定中國大陸國知局可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處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並進一步明定相關技術調查意見的在案件中的法律地位,相關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六、相關期限

(一)請求符合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

(二)辦案部門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3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但有相關企業、行業協會提出,考慮到重大專利糾紛較為複雜,相關口頭審理準備時間可能較長,3個工作日較短。辦法第十六條明定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5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三)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因案件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經批准,可延長一個月。案情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結案的,經批准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七、執行和公開

《裁決辦法》第二十三條中明確規定,行政裁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根據需要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配合即時制止侵權行為。若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決的執行。行政裁決作出後,應當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如果涉及商業秘密等不適合公開的資訊,應當刪除後公開。

八、其他程序

對裁決的辦案人員、立案程序、迴避制度、案件合併處理、口頭審理程式、中止的條件、與無效程序的關係、調解程序、執行和公開、司法救濟管道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

 

資料來源:《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解读,中國大陸國知局,2021年10月12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10/12/art_66_170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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