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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關於無效宣告程序口頭審理有關事項

2024.02.08

無效宣告請求日在2024年1月20日(含當日)以後的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當事人須依照《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6節辦理委託手續。當事人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工作人員以及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推薦的律師,在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的口頭審理中擔任代理人。
 

資料來源:关于无效宣告程序口头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國大陸國知局,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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