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2021年5月間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將同法院一審108年度民專訴字第20號之判決廢棄,認定系爭之電動自行車侵害中華民國第D133389號「電動自行車」設計專利。同一件設計專利,2021年8月間又有一件被改判,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6號民判決,將一審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之判決廢棄。前開兩件案件,一審法院均為認為被控侵權之「電動自行車」與系爭專利,兩者的造形處理具有明顯的差異,但二審則認為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茲為文介紹之,並提出筆者之管見。
2021年5月間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將同法院一審108年度民專訴字第20號之判決廢棄,認定系爭之電動自行車侵害中華民國第D133389號「電動自行車」設計專利。同一件設計專利,2021年8月間又有一件被改判,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6號民判決,將一審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之判決廢棄。前開兩件案件,一審法院均為認為被控侵權之「電動自行車」與系爭專利,兩者的造形處理具有明顯的差異,但二審則認為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茲為文介紹之,並提出筆者之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