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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關於專利開放許可業務辦理

2024.02.08

對專利權人自2021年6月1日起依照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提出的專利開放許可聲明,自2024年1月20日(含該日)起,中國大陸國知局將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八條、《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按序進行審查。
 

1.提交時機。

  專利權人自願聲明對其專利實行開放許可的,應當在公告授予專利權後提出。
 

2.提交方式。

  專利權人應優選透過電子形式提交專利開放許可聲明。
 

3.提交材料。

  專利權人應依照《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3.3節提交經簽字或蓋章的專利開放許可聲明、對許可使用費計算依據和方式的簡要說明等。
 

4.關於費用。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提出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備案請求且被准予備案的,待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中國大陸國知局發佈的專利收費標準和減繳政策實施後,中國大陸國知局依照《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節對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自合同備案日起尚未到期的專利年費實施減繳。
 

5.審查與通知。

  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中國大陸國知局准予公告,發出專利開放許可聲明准予公告通知書;經審查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規定、或者屬於第八十六條所列情形的,中國大陸國知局不予公告,發出專利開放許可聲明不予公告通知書。
 

6.登記與公告。

  專利開放許可聲明有關事項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事項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開放許可聲明編號、專利權人、發明名稱、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專利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和標準、專利許可期限、專利權人聯繫方式、開放許可聲明生效日等。
 

7.救濟措施。

  對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是否予以年費減繳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可以向中國大陸國知局陳述意見、電話諮詢或者申請行政覆議。
 

資料來源:关于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办理的通知,中國大陸國知局,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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