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更完整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機制,擴大服務對象,臺日於2019年簽署「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將設計專利申請案納入適用範圍,為配合雙方資訊系統介接施行,經濟部2021年11月24日修正發布「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第2點、第5點,並自2022年1月1日生效。
自2022年起,明定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提出日本特許廳所核發之存取碼,都視為已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修正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智慧局,2021年11月25日。
<https://www.tipo.gov.tw/tw/cp-86-899748-92886-1.html>
自2022年起,明定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提出日本特許廳所核發之存取碼,都視為已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修正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智慧局,2021年11月25日。
<https://www.tipo.gov.tw/tw/cp-86-899748-9288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