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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分割案之限制

2021.12.16

過往墨西哥對於分割案的規定較為寬鬆,但智慧財產保護聯邦法律 (Federal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FLPIP) 自2020年11月5日生效後,對於分割案的提出有較多限制,摘要如下:

 

•   僅在單一性被核駁之情況下,才允許針對分割案再提出分割案。

•   若選擇以刪除所請標的之方式因應單一性核駁,須注意一旦刪除後便無法再次併回申請案內容。由於墨西哥的單一性核駁並未強制申請人須進行限縮,申請人也可選擇對單一性核駁進行答辯,故考慮刪除所請標的時應謹慎。

•   FLPIP規定,分割案所請標的必須與原案或其他分割案不同,否則專利局會因重複專利而發出核駁。除此之外,法規也限制所請標的不得和已取得專利之先申請案所請標的相同,或是所具有之必要技術特徵僅有非實質性之差異,即使先申請案和分割案之權利人相同也不允許此種情形。

•   若申請人欲主動提出分割案,其原案必須仍在待審中,且該原案不得為分割案,分割案則必須在原案繳納領證費前或放棄原案前提出。若是申請案收到單一性核駁,則必須在回覆該審查意見通知書之法定期限前提出分割案。

 

資料來源:New Hurdles for Divisional Applications in Mexico, Clarke Modet. November 25, 2021.<https://www.clarkemodet.com/en/news-posts/new-hurdles-for-divisional-applications-in-mexi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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