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我國現行專利法第42條及第76條分別規定,於專利審查時或舉發審查時,為了能瞭解案情、迅速確實審查或釐清案情,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以下統稱當事人)或審查人員,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稱智慧局)進行面詢,此外,智慧局尚提供服務性質的電話溝通(以下稱電詢),讓當事人與審查人員能有效地對於專利案件進行即時溝通及確認相關內容,藉此提高專利案件的審查品質及效率,以下就我國專利面詢及電詢制度之現行實務說明如下:
我國現行專利法第42條及第76條分別規定,於專利審查時或舉發審查時,為了能瞭解案情、迅速確實審查或釐清案情,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以下統稱當事人)或審查人員,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稱智慧局)進行面詢,此外,智慧局尚提供服務性質的電話溝通(以下稱電詢),讓當事人與審查人員能有效地對於專利案件進行即時溝通及確認相關內容,藉此提高專利案件的審查品質及效率,以下就我國專利面詢及電詢制度之現行實務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