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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顯而易見性之客觀證據須非屬於習知技術所揭露之內容

2017.04.27

●於申請專利範圍解讀時,未寫入請求項的技術特徵仍可由說明書與申請歷程獲得支持
●非顯而易見性之客觀證據須非屬於習知技術所揭露之內容
●被指控侵權產品不具手段功能請求項所請限定特徵,不被視為侵權
●專利權人不得透過放棄請求項的方式解除其應盡的專利標示義務
●首見於歐洲法庭之FRAND原則應用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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