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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事業的神助攻—發明專利之積極型審查方案

2022.04.21

新創事業對於國家經濟影響的程度相當大。尤其是成立5 年內的新創公司,對就業機會成長的貢獻相較於成立5年以上的公司更是有正向幫助,因此,經濟部為推動行政院創新創業政策,特訂定「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其中,該原則已明確定義「國內新創事業」是指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且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設立時間未滿五年之事業。此外,該原則更進一步說明,具創新能力之國內新創事業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獲得投(籌)資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2)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3)申請取得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人以其發明或設計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4)申請取得我國動植物品種權或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5)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特定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6)新創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競賽獲獎;(7)新創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週展演參展,或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及競賽入圍或獲獎;(8)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上述第(3)至(7)點即明顯可知,智慧財產對於「新創事業」而言相當重要,而「技術」更是創新的核心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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