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藥品是否能透過修改仿單的適應症來避免侵權: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判決為例

2022.06.16

 一、 前言   

台灣在108年8月20日開始實施西藥之專利連結制度,實施後,若一藥品涉及一專利尚未過期的藥物,則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並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接獲該通知後若擬提起侵權訴訟,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45日內提起訴訟。當一藥物之化合物專利到期時,其第二醫藥用途專利可能仍在專利權期限內,故藥事法第48-20條規定,可透過排除仍屬存續中的醫藥用途專利所對應之適應症、並聲明未侵害該醫藥用途專利的方式,來取得藥品許可證。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