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2022年專利法(參閱台一雙週專利電子報第291期)及施行細則修正案已於3月18日生效,補充重要修正內容如下:
- 請求項超過10項須收取超項費,未繳納超項費則僅有10項請求項取得申請日效力。
- 針對一般實審報告/修正實審報告提出意見的期限由2個月延長至3個月。
- 一般實審不可提出延期,修正實審則可基於關聯案尚未獲准或尚未公開為由提出延期。
- 分案申請不得延期;當專利已獲核准,或被駁回、撤回、視為撤回,則不可申請分案。
- 請求恢復優先權的期限為優先權期限屆滿後2個月內,應以法定聲明形式闡明非故意未在期限內主張優先權的理由與支持證據。
- 提出改請申請 (conversion) 的期限由6個月縮短至3個月,須自一般實審報告日或修正實審報告日起3個月內提出請求,此期限無法延期。
- 接獲官方聽審通知 (notification of an opportunity of being heard) 者須於3個月內回覆聽審通知,官方應要求才發出聽審日期通知 (notice of the date of hearing)。
- 明示信託 (express trust) 通知或明示信託受益人可被接受並登記註冊;默示信託 (implied trust) 或推定信託 (constructive trust) 通知則仍不被接受或登記註冊。
- 自專利公開日起3個月內(或PCT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3個月內)可提起第三方意見,惟僅限於以缺乏新穎性、進步性之理由,並須以法定聲明形式闡述理由及支持證據。
- 專利權人提出核准後修正,官方可要求其提出複審請求;專利權人亦可自行提起複審。
前述2021年底國會通過的專利法修正案 (Patents (Amendment) Bill 2021),仍有下述兩項尚未生效:
- 允許將生物寄存於任何國家/國際保存機構,以滿足專利申請中的公開要求。
- 專利核准後,未就該專利提起無效程序或其它程序的利害關係人,可啟動異議程序;若異議程序的結果為維持專利權,則不可再啟動無效程序,惟不服官方決定可提起上訴。
資料來源:Patents (Amendment) Act 2022 – A Summary, Tay & Partners, Legal TAPS, June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