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此即為進步性之規定。又同法第120條規定第22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且同法第119條第1項第1款明定新型專利有違反第120條準用第22條之情事時,任何人得向智慧局提起舉發。在專利要件中,進步性之判斷至關重要,於智慧局專利審查基準內亦有就進步性之判斷步驟進行說明,區分為5個步驟,分別係: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確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確認該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間的差異;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其中步驟5判斷時,包括否定進步性之因素及肯定進步性之因素,在肯定進步性之因素中又有包含輔助性判斷因素,而輔助性判斷因素中最為抽象者應屬獲得「商業上的成功」,對於具體內涵,或可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75號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52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