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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中國大陸、日本新型專利之保護客體及審查的規定

2022.10.06

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同樣都是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發明專利可以是無一定空間型態的物質、方法或用途等作為保護客體,也可以是有一定空間型態的物品,但新型專利僅以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作為保護客體,即新型專利僅保護具有確定形狀且佔據一定空間之物的創作。當創作的改進點涉及材料、配方、方法、製程或用途等不具有確定形狀或未佔據一定空間者,則不適合作為申請新型專利之標的。另一方面,從技術要求或市場需求而論,對於有形之物進行改進的研發速度通常較快,使得研發產品的生命週期亦相對短暫,若提出新型專利申請予以保護卻要經過實體審查而使審查時間過長,則會面臨在專利尚未獲准前,在市場上推出產品容易遭人仿造而影響自身利益,或者等待專利獲准後再於市場上販售,但卻可能已錯過最佳商機的困境,因此,目前多數國家對於新型專利已不再採用實體審查,進而縮短新型專利的審查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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