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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未有經常性固定營業地,CAFC權衡事實後判定審判地為適當

2022.10.20

Bel Power(後稱Bel)向德州西區地院 (District Court for the Western District of Texas) 對Monolithic Power Systems Inc.(後稱Monolithic)提出專利侵權訴訟,Monolithic依28 U.S.C. § 1406(a) 與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2(b)(3)條,稱其乃位於德拉瓦州之企業,即其於德州西區並無居住地,且更未具有或租賃任何不動產於該區;此外,雖Monolithic聘請的4位全職遠距員工於德州西區有居所,然這並未構成於德州西區有經常性固定營業地,故按28 U.S.C. § 1404(a)請求將本案移審至加州北區地院審理。

 

地院審理中針對Monolithic主張審判地不當事,指出證據顯示Monolithic對於維持德州西區的商業行為甚為看重,此點從於德州奧斯丁招募員工,且未要求居住於該區之行為便可看出,此外,地院也發現Monolithic提供德州西區員工實驗室設備或產品在家中使用或分配,根據前述事實認定,地院認為審判地並未不妥;地院嗣後再分析本案倘移審是否對當事人與證人較為方便,然因Monolithic未能證明前述判斷要點,最後拒絕Monolithic的移審請求,Monolithic於拒絕移審請求判決作出後上訴至CAFC,請求CAFC命將本案駁回或轉由加州北區地院審理。
 

CAFC庭審時,關於Monolithic挑戰地院以其員工之住家於德州西區而判定審判地之決定,CAFC表示Monolithic提供給在家工作員工的設備並非一般之設備,且該員工會使用前述設備替Monolithic於德州西區的客戶進行相關業務測試,易言之,本案中所提示證據證明該地區的員工所處地區對於Monolithic而言是相當重要的,故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使其具備享有請求以職務執行令 (mandamus relief) 判令移審救濟之權利。最後CAFC作出維持地院拒絕本案移審的判決。

 

資料來源:

  1. Venue Proper Based on “Idiosyncratic Set of Facts”, IPO Daily News, October 3, 2022.
  2. IN RE: Monolithic Power Systems, Inc., Fed Circ. 2022-153., September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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