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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申請專利範圍具不可能性導致不明確

2021.02.25

Synchronoss Technologies, Inc.(後稱Synchronoss)為美國第6,671,757號(簡稱’757號)、第6,757,696號(簡稱’696號)與第7,587,446號(簡稱’446號)專利之專利權人。前述3件系爭專利涉及一種跨多個系統或裝置同步數據的系統。Synchronoss向美國加州北區地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對Dropbox Inc.(後稱Dropbox)提出侵害3件系爭專利權訴訟。

地院進行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時,Dropbox主張’696號專利的系爭請求項內用語構成功能性限制特徵,然卻無法妥適地對應說明書所載內容,故不明確。地院作出因’696號專利違反35 U.S.C §112,故全數請求項不明確的命令;於’696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經作出決定後,Dropbox向地院請求就’757號專利與’446號專利不明確作出即決判決 (summary judgement),即Dropbox主張’446號專利不明確,因其存在不可能性,進一步來說,’446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要求產生單一數位媒體檔案,且其本身包含數字媒體檔案目錄,Synchronoss的專家證人承認數位媒體檔案不可能包含數位媒體檔案目錄,地院最後作出’446號專利因存在不可能性故不明確之判決。此外,Dropbox向地院提出作出未對’757號與’446號專利侵權的請求,經地院審理後准許該請求,嗣後Synchronoss不服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結果與即決判決內容遂上訴至CAFC,Dropbox亦同時因地院否決其主張3件系爭專利有悖35 U.S.C §101的主張提出反上訴 (cross-appeal)。與本案有關的是,Dropbox後於口頭辯論中放棄對’757號專利無效主張的反上訴。

CAFC審理後於判決書中指出,Synchronoss針對’446號專利之不可能性爭點並未加以反駁,而是以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閱讀說明書可合理了解,該發明乃指產出的數位媒體檔案作為第二代更新版本的媒體資料,其格式與媒體資料與第一個版本相同,然CAFC並未採信,且認定’446號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乃無意義的。是以,CAFC最後維持地院作出’446號專利具不可能性故不明確之判決,至於Dropbox的反上訴,CAFC表示因’696號專利與’446號專利違反35 U.S.C §112而無效,故無須審理該反上訴。(kc)

資料來源:

1. Claims That Contained in impossibility Were Indefinite, IPO Daily News, February 17, 2021.
2. Synchronoss Technologies, Inc., V. Dropbox, Inc., Funambol, Inc., Fed Circ. 2019-2196, 2019-2199., February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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