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化學產業市值約600億美元,是該國第2大出口產品。以下簡介化學相關發明在加拿大尋求專利保護之優點及特殊規定:
- 化學相關發明常會尋求較大的申請專利範圍,以便充分保護其發明,加拿大專利申請針對較多的請求項項數或多重附屬項無加收費用之規定,對於節約費用是一項優點。
- 加拿大對於發明單一性的審查標準,只要內容能形成一個單一的發明概念,則允許在申請專利範圍中包含發明的不同面向,例如化合物、成分、化合物之預備過程、化合物及成分之產品包裝和其用途,都可包含於同一案的申請專利範圍內。
- 加拿大的專利系統可請求延緩專利申請過程,善加利用則可讓申請人有時間處理其他國家對應申請案。在專利核准前的任何時間點都可以修正,讓申請人有很大的彈性。
- 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為可准予專利之標的。
- 醫療方法在加拿大屬於不准予專利之標的,因此若新用途與醫療方法有關,則此類請求項會遭到核駁。但瑞士型和德國型的用途請求項是可被接受的,此外,涵蓋工具 (kit) 和商業包裝 (commercial package) 的用途請求項也是可被接受的,對於第二醫療用途的保護相當有用。關於醫藥專利,加拿大也有資料專屬權 (data exclusivity) 及專利權期間延長的規定,對於專利保護有相當大助益。
- 加拿大有選擇發明 (selection patent) 的規定。若有以下情形,則自先前專利所主張的較大化合物類別中選擇出的化合物,可准予專利:(1) 為了獲得重要的好處或避免重大的缺失而進行選擇,(2) 進行選擇確實是有利的,(3) 該有利狀況是由於進行選擇才能夠達成。
- 加拿大專利局已於2020年11月公布診療方法相關的新審查指南,部分依據修正前指南會被核駁的請求項,依據新指南則可獲准。
- 加拿大並未要求所請發明必須揭露範例以支持標的之功能性,若所請發明未經測試,但根據發明人的研究數據及合理論述可以推測出其功能性,即可滿足審查時之功能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