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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與各會員國協力簡化專利系統

2021.03.11

為使歐洲專利局與歐洲地區的各國專利局在行政程序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上能更趨近,歐洲專利公約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 的各會員國依照共同計畫 (join initiative),彼此就行政程序實施共同作法達成一致看法。

首先兩個共同作法為單一性審查與發明人指定,前述兩項共同作法已於2020年12月的歐洲行政理事會議上經各會員國同意。歐洲專利局局長表示,基於企業與發明人於歐洲地區尋求專利保護時,有時會遇到各國於程序上不同的狀況,此情況造成歐洲專利系統複雜化且導致成本提高與效率降低。透過此計畫,歐洲專利局與各會員國將共同努力解決此問題,且趨於一致的做法能使得專利制度使用者與專利局均能受益。

前述合作計畫是在2019年發布的歐洲專局2023年策略計劃的一部分,其中有六項共同做法為各專利局與業界合意選出。透過更趨一致的行政實務預期可優化歐洲專利系統的可預測性與法律確定性,並提供申請人一個更加簡單、優化與更經濟的申請程序。除了採用上述單一性審查與發明人指定這兩項共同作法外,未來將會就優先權日 (accordance of priority date)、恢復權利 (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請求項撰寫與架構 (claim drafting and structure) 與電腦實施發明與AI之審查實務探究共同作法。以下簡述2020年12月的歐洲行政理事會議決定之兩項共同作法內容。

單一性審查:同意各會員國指出不具單一性理由最低限度的共同作法,包括共同部分(common matter)、先前技術 (prior art at hand) 與技術問題 (technical problem)。

發明人指定:多數會員國並無發函確認發明人之實務,故未來發明人不會再收到歐洲專利局發出之確認發明人正式通知函,發明人可以自專利檢索資料庫獲取其於指定國的相關發明人資訊。

 資料來源:Working together to simplify the patent system: First common practices agreed by EPO member states, EPO, February 12, 2021.<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1/20210212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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