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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CAFC認為移審請求應儘快決定,不應過於耗時

2022.11.17

Aire在2021年10月向美國德州西區地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Western District of Texas) 對Apple Inc.(後稱Apple)提出訴訟,Apple於2022年提出請求移審至加州北區地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審理。
 

在美國德州西區地院審理本案是否要移審之證據揭示程序終結前,Apple向美國德州西區地院提出補充陳請,經地院准許,但地院命兩造完成案情之事實調查(必須額外延長30週),且必須於事實調查後6週內完成案件摘要,嗣後方能就該移審請求作出決定,Apple於地院之上述要求後,向CAFC提出職務執行令 (Writ of Mandamus) 的聲請。
 

CAFC庭審中,Apple主張地院不應於在作出移審決定前命兩造執行上述行為,否則等到美國德州西區地院考慮是否要進入移審決定後都已是提出移審請求1年後之事,認為地院排定之審理日程安排不合理,即表示雖地院有職權管理案卷排程,但地院並不需要進行事實證據揭示程序以判斷本案是否應移審。CAFC表示本案兩造同意並無須額外的摘要或證據揭示,且本案明顯可看出地院之舉僅是更加耗時,遂肯認Apple提出之主張。CAFC判決書中,命美國德州西區地院應加速決定本案是否移審之審理。

 

資料來源:

  1. Federal Circuit Grants Writ of Mandamus Ordering W.D. Tex to Rule on Transfer Motion, IPO Daily News, November 9, 2022.
  2. In re: Apple Inc., Fed Circ. 2022-162., November 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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