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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地院不得僅依專利家族對特定用詞的數個定義中最狹隘的定義而認定專利無效

2022.11.17

Finjan LLC(後稱Finjan)持有美國第6,154,844號專利、第6,804,780號專利、第8,079,086號專利與第9,189,621號專利(統稱系爭專利),系爭專利涉及透過安全檔案偵測可下載的電腦病毒之系統與方法。Finjan於2017年向加州南區地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對ESET LLC(後稱ESET)提出訴訟。
 

地院於馬克曼聽審 (Markman hearing) 中,將「可下載」一詞之合適意義認定為「一種小型可執行或可解讀的應用程式」,且該應用程式可從主要電腦下載,並可在終端電腦上執行,且表示該認定乃根據與系爭專利有專利家族關係之另件專利之參引合併 (incorporate by reference) 而作出。進一步來說,地院認為系爭專利所敘述的「可下載」一詞應包含另件專利中所含的一形容詞「小型」,簡言之,地院就同一詞於相異專利的認定所選乃最狹隘之合適意義。ESET後向地院提出系爭專利無效的即決判決請求,然經地院拒絕該請求,ESET根據Finjan之證人證詞,二度提出系爭專利無效之即決判決請求,嗣後地院作出系爭專利無效之判決,認定基礎為「可下載」一詞如上述針對「可下載」一詞的合適意義,Finjan於判決作出後隨即向CAFC提請上訴。
 

CAFC庭審中,Finjan主張地院以前述理由作出的「可下載」之合適意義有誤,即地院不應將小型一詞納入到系爭專利中對於「可下載」的合適意義,CAFC肯認該主張,並指出地院將整個專利家族的不同定義視為只能使用其中之一的定義,從而決定系爭專利應限於該詞語最狹隘的定義乃屬錯誤。CAFC最後之結論指出,認定系爭專利中的「可下載」之合適意義並未侷限於「小型」可執行或可解讀的應用程式,是以,CAFC推翻地院作出系爭專利無效之判決且發回命地院依其對於「可下載」之解釋定義解釋重審本案。

 

資料來源:

  1. District Court Erred in Finding Claim Indefinite Based on Definition in One of Several Patents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PO Daily News, November 2, 2022.
  2. Finjan LLC V. ESET, LLC, ESET SPOL. S.R.O.,Fed Circ. 2021-2093., November 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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