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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和解範圍包括所有訴訟案,CAFC駁回上訴

2021.04.22

Qualcomm Inc.(簡稱Qualcomm)向美國加州南區地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控告Apple Inc.(簡稱Apple)侵害其美國第7,844,037號(簡稱’037號)和第8,683,362號(簡稱’362號)專利。Apple針對’037號專利之請求項1-14、16-18和19-25及’362號之請求項1-6和8-20提出兩造重審 (inter partes review, IPR)。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 發布最終書面決定,認為Apple未能證明挑戰之請求項為顯而易見的。在提起上訴之前,Apple和Qualcomm針對全球所有的訴訟案進行和解。根據和解內容,雙方共同提出撤回起訴之動議,地院同意並駁回起訴且不可再訴 (dismissed with prejudice)。然而,Apple對PTAB之最終書面決定提起上訴。
雙方之全球和解協議中,簽署了為期六年的授權協議,包含系爭專利的授權,該協議可延長兩年。由於雙方在2019年簽屬該協議,因此該協議將在2025年或2027年到期。Apple宣稱,根據以下三種情況它具有資格針對最終書面決定提出上訴:(1)Apple持續進行付款義務,這是授權協議中某些權利的條件;(2)授權協議期滿後Apple有被控侵害’037號和’362號專利的可能性;(3)未來挑戰’037號和’362號專利時會受到35 U.S.C. § 315的禁反言規定影響。
CAFC不同意Apple的說法,CAFC表示Apple未能證明一件專利之有效性會影響其付款義務,或解決有關授權協議的任何爭議。此外,CAFC亦拒絕援引禁反言條款作為上訴資格的基礎,Apple未能表明授權協議期滿後,它可能會從事引起侵害’037號和’362號專利訴訟的活動。Apple目前並未實施前述專利,傷害均為推測性的,CAFC認為禁反言規定實際上並不構成傷害。
Apple之上訴遭CAFC駁回,維持Qualcomm之請求項有效。

資料來源:
1.     No Standing for IPR Appeal After Litigation on Challenged Patent Was Settled, IPO Daily News, April 8, 2021.
2.     APPLE INC., v. QUALCOMM INCORPORATED, Fed Circ, 2020-1561, 2020-1642, 2020-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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